法治强调法律的规则,故注重法律的稳定性、持久性,一部
宪法可以实行数百年而不必作重大修改。(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意志性,故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因而
宪法频频需要修改、更换,乃至在一百年内更换了数十部
宪法。规则是万古不易的,意志则是因人而易、变幻莫测的。法治与法治国的不同政治实践一再证明了两种法律观在实践中的重大分野。
4.根据法治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而根据法治国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统治者本人的具体的个人意志。服从自然法则的人继续是自由的,而时时处处服从他人意志的人显然不能说是在享受自由。可见法治国与人治并无根本的差别。这种作为意志的法律观印证了人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结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法治是有目的的,有价值的观念。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律约束统治者。
以“法治”的标准来衡量,仅谈“依法治国”就远远不够了,只提(统治者的)权力就远远不够了,这是因为即使最专制的皇帝,他们同样可以宣称自己是受命於法。世界史上的许多专制者和暴君,都曾把自己的权力宣称为来自“人民”的意志。而其所谓的“法”只有一条,即他代表上帝或者代表“人民”,所以他就是最高的政权,他的话就是法律。如果统治者的意志高於法律,那么,统治者的意志又从哪里取得合法性呢?
法治与法治国由上述分野派生出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法治强调不仅应依法办事,而且所依之法必须合法,必须合乎正义;法治国则仅仅主张依法办事。
法作为主权者的意志,是维持统治和运用权力的工具,它首先要的是公民守法。由於这种法具有强制和侵害的能力,在主权者的意志与被统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发生冲突时,这种法律就有可能成为镇压(专政)的工具,通过正当的程序制定的法律同样可能是恶法。所以,依法治国就可能意味著依恶法治国。而自然法则体现为自然正义和公民个人的天赋权利。自然法作为伸张权利、自由、正义、尊重的法律,因而对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起著保护作用,是公民实现自治的法律保障,它首先要求的是政府守法。
在法治之下,人订的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在紧张中保持著一种平衡:当这两种法发生冲突,毫无疑问,在法治之下,实在法必需服从自然法。所以,体现法治、符合宪政的
宪法通常都包含一套权利法案。对於这套法案所规定的权利,经立法程序产生的实在法是不能剥夺或践踏的。如前所述,法治下的法律具有实在法和自然法的双重性,而(依)法治国下的法律仅仅是反映主权者意志的人订法。纳粹法学和维辛斯基法学的法律实践表明,(依)法治国下的实在法是不受自然法约束的,其後果是大屠杀、大清洗、无法无天、全面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