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革命都标志着整个社会体制中的
一次基本变化,
一次迅速的变化,
一次剧烈的变化,
一次持久的变化。
每次革命都在以下方面寻求合法性:
一种基本的法律,
一个遥远的过去,
一种预示世界最终命运的未来。
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
一种新的法律体系,
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
它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
但它最终仍保持在该传统之内。” [3]
愈是模糊便愈是精确,恐怕也只有这样的语言才能够表达一种宏大的历史的图景和预言一种法律传统的命运,这种表达和预言不是刻意的占星家的追求或是为了博得先知的头衔,而是一种忠于自己的理论和历史事实的虔诚之心。革命的模式和规律的界定本身就是一个被看起来是过于宏大和久远而无法表述或难以表述完整和全面的领域。值得注意的是作者曾经提到过革命的含义的一个方面:“近代第一次用 ‘革命’一词来确认一次巨大的政治动荡但意指回归早期政府管理体制的一种转变”。早期的政府管理体制和俄国革命这两个词语放在一起可以使我们轻易地回想起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与原始社会中的某些状况的相似性,很显然在这里用“政府”这个词来表述原始社会的管理机关当然是不同于现代人们头脑中政府的概念,原始社会人们共同生产、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劳动成果、没有压迫、没有阶级剥削,也没有用来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机器,这一幅原始社会的图景在经过一定的改造后就成为了共产主义者们为之奋斗献身的事业的蓝图,原始社会的某些状态在一定程度上说成为了共产(社会)主义制度设计的上源。恩格斯的一段话可以为证:“而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争端和纠纷,都由当事人的全体即氏族或部落来解决,或者由各个氏族相互解决;血族复仇仅仅当作一种极端的、很少应用的手段;……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都调整好了。不会有贫穷困苦的人,因为共产制的家庭经济和氏族都知道他们对于老年人、病人和战争残废者所负的义务。大家都是平等、自由的,包括妇女在内。”[4]正是通过这种对当时的无产者或小农的的地位和在古代自由的氏族成员之间的比较来唤起一种对遥远过去的一种回忆,也就是伯尔曼所说的每次革命都在“一个遥远的过去”寻求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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