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的专门规范外还应当注意,民法典第2部分的调整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生的单方拒绝履行合同。这些规范包含在民法典第328和405条内。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328条第2款第1节,在合同规定的作为相应履行的条件的债务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存在明显的情状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拒绝合同。同样在债务人因为迟延而导致履行对债权人来说已无利益,后者有权拒绝合同(民法典第405条第2款)。这些规范的特点在于,他们将自己的效力扩展到了如果说即使不是全部也是许多种类的合同(比如民法典第328条——延及双务合同),除了那些对其来说不允许单方拒绝的合同。
通常,尽管其相对简单,非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完全可能间接地转向司法程序。因另一方如果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民事权利,有权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条在法庭上抗辩单方拒绝履行合同,并要求确认该单方解除合同无效[3]。但是法院可能会支持动议解除者和确认他的合同解除权。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指出,认为合同解除的时间不是判决作出时,而是一方使自己的解除合同的意愿让契约当事人知悉时。
在一系列情况下与拒绝合同相伴随着动议解除者向对方提出补充要求的权利。这样,在对商品的质量的要求被现实违反的情况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75条第2款)买方有权拒绝履行买卖合同并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商品的价金。假定如果对方拒绝返还价金,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保护自己的利益。起诉将是诉求返还价金,而不是解除合同,合同在买方声明拒绝合同时已经解除。正如所理解的,紧随着单方拒绝合同的可能是司法审理,可能有不同的情形。
民事立法也知晓如М.Г.罗辛别尔克指出的那种情形:合同的本质“是提供给双方(或一方)依自己的斟酌放弃合同”。所以就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610条第2款),出租合同(民法典第627条第3款),银行帐户合同(民法典第859条第1款),委托合同(民法典第977条),寄售合同(民法典第1003、1004条)以及其他合同,一方的单方非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权不是依赖于他方违反合同的事实。
应当指出,远非总是双方都拥有这种权利。有时合同解除权仅为其中的一方所拥有。比如,就寄售合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03条第1款),仅寄售人有这种权利,保管合同(民法典第904条)——交付人,出租合同(民法典第627条第3款)——承租人,银行帐户合同(民法典第859条第1款)——客户。为了保护在此类合同中较弱势的一方,立法者剥夺了另一方的单方拒绝权。这样,依银行的请求,银行帐户合同仅可能在严格的一定的情况下且只有法院才可解除之。
有时候单方解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这样,依照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19、620条不允许单方拒绝在一定期限内订立的租赁合同。双方不能将这样的条件列入合同,如果被列入了,那么将它是无效。应当指出,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部分生效(1996年3月1日)以前,租赁合同双方可以规定单方解除权。这类合同中的某些就是在这个期限后仍然有效。曾经有过单方非诉讼解除合同的尝试。莫斯科财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和封闭型股份公司“Консорциум Век”于1995年2月28日签定了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第6-3款,规定出租人可以在转交重建构筑物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由于依照莫斯科市政府1996年4月23 日的(第372号)决定将该房屋列入须重建的建筑物的清单,委员会通知承租人自1996年11月(也就是已经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部分已经生效期间)解除租赁合同。因为承租人没有迁出房屋,委员会向莫斯科市仲裁法院起诉要求其从占据的房屋中迁出。法院满足了请求。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主席团依监督程序审理该争议时,指出依照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部分实施法》第8条,法典第2部分的关于某些种类合同解除的依据、后果和方式的对合同双方来说的强制性规范,不依赖于合同签定的日期,也适用于那些在法典第2部分生效后继续有效的合同。的确,在上开案例中主席团也认为合同因为提起迁出之诉而解除。但是,然而也承认,租赁合同不得依单方非诉讼方式解除,尽管在法典第2部分生效前出租人有这样的权利[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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