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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不动产权利及相关法律行为登记法(法律文件译文)

   如果权利是因国家机关或者地方自治机关的文件而产生的,权利国家登记申请由上述文件所针对的人提出。
   如果权利是因无须公证证明(和该证明对该类法律行为来说不是强行性的)的合同(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国家登记的申请由合同(法律行为)双方提出。在其中以方逃避所有权移转之权利国家登记的情况下,依据由另一方请求而做出的法院判决登记。由于暂停权利国家登记而造成的损失由逃避方承担。
   如果权利是因不须强制公证证明之合同(法律行为)而产生,但是依据双方的意愿而进行了公证证明,权利国家登记之申请由合同或法律行为双方之一方提出。
  2、权利国家登记申请书须附有为登记所必需的文件。
  3、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还有法人和公民由权提出属于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者自治组织的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主张。
  4、登记收费文件应与权利国家登记申请书和不动产权利文件一并提交。自然人提交证明其身份的文件,而法人之代表人——法人设立文件还有其身份的证明文件和批准其以法人名义行事之权限的文件。
  5、在收到为权利国家登记之法律证明文件时,权利登记司法行政机构负责人应将相应记录载入测量文件证书。
  6、发给申请人附有文件清单和指明提交日期的收到为权利国家登记文件的收据。
  7、登记的效力自收到权利国家登记文件时起开始。不动产权利和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按收到文件的顺序所确定的次序进行。法律行为被认为已经登记,而法律后果——自法律行为或者权利的记录在如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布之日来临。
  (第十七条、权力国家登记的依据)
  1、作为不动产权力存在、产生、终止、移转、限制(负担)和相关法律行为国家登记的依据的是:
   国家权力机关或地方自治机关在自己权限范围内依照做成文件地做成文件时有效的法律所颁发的文件;
   依照不动产客体所在地法律行为完成时的有效的法律所完成的对不动产的合同和其他法律行为;
   依照私有化实施地和私有化时有效的法律所制作的住宅私有化文件(证明书);
   继承权证书;
   生效的法院判决;
   被授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文件做成地做成时有效的法律规定的方式制作的不动产权利文件(证明书);
   其他的依照出让地出让时有效的法律完成的不动产权利自前手权利拥有者给申请人的权利移转和相关法律行为的文件;
   地块、地段的平面图和(或)标明地籍号的不动产客体平面图为权利国家登记所要求的文件的必须附件。
   权利登记司法行政机构审查为权利国家登记所提交的法律证明文件的效力。
  2、如果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符合本联邦法律第18条所要求的文件且俄罗斯联邦立法也没有相反规定,不得向申请人要求上款之外的文件。
   本条规定的权利国家登记所必需的文件的清单应当容许利害关系人知悉。
  (第十八条、对为权利国家登记而提交的文件的要求)
  1、证明不动产权利存在、产生、终止、转让、限制(负担)的文件和提交权利国家登记的文件应当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并且反映在统一的权利国家登记簿中不动产权利国家登记所必需的信息。上述文件应当包含对不动产客体的描述和已经登记的权利的种类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公证证明,加盖印章,应当由双方或者是法律规定的负责人的必要签名。
  2、提交权利国家登记的文件的正文应当清晰地写明法人的名称——不得简写,并指明所在地。自然人的姓、名字和父称住所地应当写完整。
  3、凡是有涂改或者补写,删去文字和其他的其中没有预先声明的修正的文件,用铅笔写成的文件,还有严重损坏,无法对其内容作同一意义解释的文件不得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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