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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

  结合以上模型,审视当今我国的诉讼程序,笔者认为,在目前中国的国情下,提高诉讼效益是有其现实意义的。笔者作如下建议:第一,严格规定诉讼期限,防治诉讼延迟;第二,规定一定水平的诉讼费用,完善法援制度;第三,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公民的法律思想意识,完善司法程序,防止无谓诉讼成本;第四,提高律师的诉讼权利,限制甚至取消法官的取证权。
  在一定意义上,效益即意味着一定的公正,每个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并不都是以追求公正为目的的,而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破损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他们的利益受到损害,他们希望通过诉讼可以弥补自己不应该受到的损失)。在当事人看来,公正是衡量利益是否满足的标志与度。如果利益是一条大河,那么公正就是这条大河中的一个坐标。
  但是,对于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而言,找到公正在这条长河中的坐标却是他们不解的目标!
  
  
  注释:
  [1]以上四个概念在肖建国博士的《民事诉讼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一书中已有提及,但是在该书作者以此四个概念阐明由司法成本转化到司法收益是一种增值变化,即效益大于成本,但增值部分由什么转化而来,作者并未详细阐述,在笔者看来,诉讼程序不同于办企业,它是谈不上剩余价值的产生的,因此增加的收益只是无本之木。
   [2]关于无谓诉讼成本,在李祖军著《民事诉讼目的论》中有所提及,李祖军认为无谓诉讼成本是相对于必要诉讼成本而言,指裁判者在审判、执法活动中,故意违反与审判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违反与审判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而引起的耗费。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立案错误,2、裁判错误,3、执行错误,4、其他错误。必要诉讼成本不可或缺,但无谓诉讼成本是可以减少的,因为无谓诉讼成本体现了人类对习性的缺失以及对客观世界认知能力的局限性,但是人类自从诞生就从未停止过同自身以及客观世界的抗争。
   [3]李祖军博士在《民事诉讼目的论》一书中亦提到民事诉讼程序并非是一种纯经济性的活动,其诉讼成本消耗不仅包括物质性的支出,而且包含精神性的损耗,见该书第87页,法制出版社出版。
  [4]公正率的提法见于李祖军的《民事诉讼目的论》一书,但并非在本书中首次提出,柴发邦主编的1991年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一书中早有提及。
  [5] 风险收费是指当事人和律师约定如果胜诉,律师可以获得一笔额外费用,数额一般不得超过原诉讼费用,如果败诉,这笔费用当事人将无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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