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组织”为我国法的一个特色概念[12] ,指的是非法人组织,大陆法系中与之相当的概念约为“非法人团体”、“无权利能力社团”,均系法人的对立物。在大陆法系,对团体的分类标准是团体的构成基础,因之,团体分为社团与财团,法人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非法人团体则有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而在我国,对法人进行分类的标准是法人的性质,因而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两相对照(若需要对照的话),不难发现我国民法上上述四类法人的构成基础均为成员,属于大陆法中的社团法人,我国民法上并无财团法人的位置。大陆法系中最“正宗”的财团法人,如基金,在我国主体法律制度中毫无规定,只是规定其管理机关――基金会为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13] 。与之相对应,我国法的“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指的也应该是非法人团体中的非法人社团,而不包括非法人财团。
由以上分析,我国法上的“其他组织”与大陆法系“非法人社团”名虽殊异,其所指却基本相同,所指均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但值得注意的是,两者之间也存有巨大的差异。后者是法人登记制度的产物,是不申请登记或未依法登记的人的集合体;而前者以依法成立为其存在要件,依法成立的标志就是主管部门的登记[14] !但基于“非法人社团”这一称谓使用上的普及性,以及该概念本身对其本质属性即“非法人性”与“社团性”的最精练概括与表述,本文在指述非法人组织时愿意选择使用“非法人社团”这一概念。
对非法人社团,在大陆法系中首开法人制度先河的德国民法典在其第54条中规定:“对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以这种社团的名义向第三人采取的法律行为,由行为人负个人责任;行为人为数人时,全体行为人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15] 继之,《瑞士民法典》第62条也规定:“无法人人格或尚未取得法人人格的社团,视为合伙”。[16] 树立起对无权利能力社团适用合伙法律制度、对其成员科以无限连带责任以保护其债权人的立法例,为其他民法典所仿效。[17] 根据学者的研究,《德国民法典》的如是规定,目的在于促使社团通过登记取得权利能力,并通过登记审查制度限缩“有害于公共利益的组织”的存在空间,以抑制甚至取缔不进行登记的团体的存在与发展[18] 。但是,这种立法例在实践中并不成功,不仅饱受理论界之批评,并且为司法实践所逾越。为此,有的学者主张引入“具体权利能力”概念,承认未登记社团也具有与其组织特点相适应的部分权利能力[19] ;有的学者则主张借鉴英美法系做法,承认“事实法人”[20] 以解决其主体资格问题。[21] 在此问题上,日本学说与判例的晚近发展趋势则是将非法人社团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对营利性非法人社团适用合伙法律规定,对非营利性非法人社团则基本适用社团法人的法律规定。[22] 这种区分法值得借鉴。
根据农业部《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1995)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的组织,且到目前为止,该类组织未被法律赋予法人资格,因而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类属非法人社团。
(二)、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非法人组织,具有如下一些法律特征
1、农村合作基金会依法成立,具有合法性。
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实体方面,一是程序方面。在实体方面,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国家政策法律允许成立的组织,其服务于“三农”(农村、农业、农民)的宗旨不仅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且为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所赞赏。前文对此已有阐述,于此不赘。在程序方面,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批、登记程序。依1995年农业部《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成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第二条),自然也不能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名义开展资金融通的业务活动。根据该《办法》以及1994年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的通知》,成立农村合作基金会首先要获得乡(镇)政府的审核同意,然后再由主管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农业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审批、核准、登记。由此可见,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成立与存续获得了法律的承认,具有合法性。《农村合作基金会登记证》便是证明其合法性的外在标识,该《登记证》具有公示公信力。
2、农村合作基金会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成,会员为其存在基础,具有社团性特征。
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组成,其构成基础是会员(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其存在的目的、服务的对象也是会员――为会员之间的资金融通提供途径,因此,无会员即无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这种人合性自始至终体现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个方面。
3、农村合作基金会为非法人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此为其非法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