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农村特定社区内的资金合作互助组织,具有标准的合作性质。
首先,在该社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只要愿意投入股金并遵守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章程,都可入会成为会员。社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加入或退出农村合作基金会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决定。农村合作基金会遵循着自愿和开放的会员原则。
其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权利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它决定着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重大事项。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议决事项时,采用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与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可见,农村合作基金会实行的是民主管理的体制。
第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坚持其财产由投资者直接所有制,会员对其投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保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绝大部分收益(百分之五、六十以上)要分配给入会会员,满足国际合作联盟制定的社员经济参与原则。
第四,基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融通的社区性、内部性、互助性,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资金供求系统不假外求,具有严格的独立性、自立性特征。农村合作基金会在政策法律许可的活动范围内,其行为具有自治性,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与国际公认的合作制自立自治原则相契合。
第五,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融通业务具有金融性质,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政主管机关对其从业人员实施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凡任职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人员,都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上岗后,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岗位培训,以确保工作任务得以园满完成。这一点与国际合作联盟制定的教育、培训原则相符合。
第六,在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现行金融系统无法满足农村社区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通过政策授权的方式赋予农村社区以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形式自我解决其资金的融通问题。基于农村社区的广袤性,为维护现行金融秩序的稳定,中央政府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划定了一条严格的界线,即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融通活动只限于在社区内部进行,其业务范围也只能是从社区内部筹集资金再将其用于社区的农业建设。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农村合作基金会之间的联合是受到禁止的。但这并不妨碍特定情况下农村合作基金会之间在主管部门严格监控下进行的资金调剂。可以说,对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来说,原则上不适用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以维护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的社区性、内部性、封闭性,防止其变相超范围从事存贷款等信用业务。
第七,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产生原因来看,关心社区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本来就是为了保护社区内的集体资产、提高社区内的资金使用效率、服务于社区内的农业生产而产生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是自助自救的合作经济组织,促进本社区的可持续发展是其使命所在。
(四)、农村合作基金会具有互助性。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的资金互助组织,互助性是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重要特征。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资金融通组织,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的使命是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引导民间信用,为农村社区的资金供需提供合法渠道,并抑制民间高利贷的发生。一方面,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来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入股农户,另一方面,这些资金的投向也是社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且资金投向须与社区的产业结构相适应,并优先解决农业生产所需的流动资金,优先安排会员发展商品生产。就入会并投入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而言,其投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金所有权保持不变,且通过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分享着由资金占用者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形成的资本收益,实现了资金的保值增值目的;对于资金的占用者来说,则能在其农业生产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缓解燃眉之急,获得及时、优质的资金支持,而这种小额、短期、即时的资金支持是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所无法或不愿提供的。并且其为此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并不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38] 有了这一合法、高效的资金借用途径,资金需求者也就不再被逼无奈去求诸于民间高利贷了。这样,农村社区内的资金供需双方便通过农村合作基金会达成了双赢。更何况,同一社区内的农户之间,除了经济利益之外,一般都还有着较为深厚的人脉渊源,在这些人之间,“一方有难八方帮”本就是农业社会传统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方式。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具有的互助性不仅能通过经济价值观的考验,更具有着丰厚的文化意蕴。
(五)、农村合作基金会具有社区性。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性的资金合作组织,社区性是其重要特征之一。同时,社区性也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社区性表现在:1、在会员构成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会员是且只能是乡(镇)、村社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39] ;2、在可融通资金的来源上,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可融通资金主要来源于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金和的农户的入股股金;3、在业务活动的范围上,农村合作基金会在社区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准异地开设网点,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乡(镇)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只限于在本乡(镇)范围内开展活动,村一级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只限于在本村范围内开展活动。[40] 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具有极强的社区性。同时,社区性也是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开展资金融通这一特殊业务的组织得以合法存在的重大理由。因为,广大的农村社区在资金需求上不能为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所照顾周全,而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又远未能建立起来。但农村社区、农户、农业生产对资金的需要却又是客观现实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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