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上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更进一步、更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融入国际社会,特别是目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我国国际私法立法模式也应有所改善,以避免整体性差所带来的立法和司法解释脱节,司法实践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脱节的现象发生。故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顺应国际潮流对现行的国际私法立法进行补充、修改和废除,制定中国国际私法法典。至于法典结构,笔者认为,可采总则、分则两篇,在分则中分别就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规定。在这方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例证,可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典时加以借鉴、参考。有了一个成文的法典,能为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当事人提供指导作用,给予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从而推动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二、 全球化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取向:趋同化?本土化(特色化)?
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的不断扩大和国际间法律文化的相互传播,世界各国法律的趋同化走势愈益显著,其广度与深度均属史无前例。[9] (P.512)在这种趋同化的大潮中,国际私法的趋同化现象也在不断加强。它植根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新发展,和各国法律思想、法律文化的相互约束和影响,而且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是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的根本原因。其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则是各国国际私法更多地采用相同或相似的规定,晚近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尤其如此。譬如在总体结构方面,大多包括总则、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几方面;在冲突法立法方面,大多采用一些较灵活的、有选择性的冲突规范或对其采“分割”的方法以改变传统冲突规范的“僵硬”特点;在确认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时,首先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而且接受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等。国际私法趋同化是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而开始的,二战后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而出现一个小高潮,冷战结束后尤其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全面到来、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全面发展而迅速加强,其趋同化趋势已在众多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中得到体现。
与国际私法趋同化相对立的则是国际私法立法的本土化或国际私法立法应具有中国特色。这首先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根据,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尤其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而且,同世界上其它国家一样,中国有独特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法律思想历史,在这种文化土壤上产生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必须具有中国特色。但是趋同化与本土化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只是它们在观察问题的角度、认识问题的侧重点方面有所不同,因而在总的趋向上有所区别,归根结底是中国社会现实的复杂性和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的特殊性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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