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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性、秩序

【注释】(1)西北政法学院教授。
   
(2)西北政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3)拉德布鲁赫著,米健、朱林译:《法学导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4)哈罗德•J•伯尔曼著,贺卫方等译:《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
   
(5)余灵灵著:《哈贝玛斯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5—206页。
   
(6)“规则模式”是指运用国家立法的手段推动法治进程的法制现代化方式。参见葛洪义、李旭东文:《法制现代化:规则模式及其指向》载《法制现代化》第3卷,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8页。
   
(8)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7页。
   
(9)梁治平在对清代习惯法的分析中指出,中国清代民间组织和民间法在国家之外的独立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国家没有、不能也无意提供一套民间生活所需的规则、机构和组织。在保证赋役和征收和维护地方安靖之外,国家绝少干预民间的生活秩序。”——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5页、第254页。
   
(11)16世纪的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是第一个系统地论述国家主权概念的人。博登海默说,我们“必须记住,中世纪以后在欧洲发生的个性解放运动是和主权的、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兴起联系在一起。”参见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0页;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12)卢梭著:《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36—37页。
   
(13)《列宁选集》第3卷,第257页。
   
(14)悉尼•胡克著:《理性、社会神话和民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3页。
   
(15)权力集中的弊端人所共知,但权力分散也有缺陷。享廷顿指出:权力分散“最明显的代价便是政府的低效率”。政治权力在现代化过程中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政治体系要想适应现代化,必须具有将现代化所产生的社会势力成功的吸收进政治体系的能力。(享廷顿著:《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09页。)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权力是不可能的,只能通过自己的政治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因此,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也是社会权力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社会。
   
(16)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17)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邓正来代译序:《哈耶克的社会理论》,第17页。
   
(18)同上书,第21页。
   
(19)参见卡尔•波普著:《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1页。
   
(20)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21)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三联出版社1997年版,第81页。
   
(22)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作者自序第Ⅸ页,第35—36页。
   
(23)参见舒国滢文:《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
   
(24)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载《法学》1998年第1期,第8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255页。
   
(26)]罗杰•科特维尔著:《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1页。
   
(27)“本体论追问”,是舒国滢先生用于描述西方法哲学思想活动的概念。参见前引舒国滢文:《法理学学科的缘起和在当代所面临的问题》,载《法学》1998年第10期,第10页。
   
(28)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文:《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载《法学》1998年第1期,第8页。
   
(29)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民间权威与民间秩序》,载《法学》1998年第4期,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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