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更有利于保护反对者的利益。民主治国并不是民主的专制。在专制治国下,少数人本身就是不尊重多数人的,如果它尊重多数人就不再是专制治国了。专制者对反对者总是持一种敌对和敌视的态度。而民主治国本身是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办事的,保护少数人并不会影响多数人决定的贯彻,相反,保护持不同见解的少数人正是多数人修正自己错误的必须,是使少数人可能成为多数人的必须。真正的民主治国,不仅不会仇视反对者,而且还会保护和尊重反对者。保护少数人是民主政治发展到高度理性的产物,也是民主与专制的重要区别之所在。
对于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认识,一定要避免那种民主政治是在任何方面都好,专制政治是任何方面都坏的观念(3)。其实,专制政治有它的“好处”:“君主政体比共和政体有一个显著的优点。事务由单独的一个人指挥、执行起来,较为迅速。”(4)而“民主政体,作为一种统治方法,受到一些根本的限制,还受到一些在原则上难以避免的限制,根本限制主要有两个来源,即某些决定必须作得迅速;另一些决定需要专门知识”(5)。认识到专制政治的“优越性”和民主政治的“缺陷”,也就不会面对专制政治存在“合理性”有怀疑,也就会更冷静地对待专制政治的“优越性”,更加理智地选择民主政治。同理,也就会正确对待民主政治的缺陷,并努力克服民主政治的缺陷。人类之所以愿意选择民主政治,不是因为它在任何方面都比专制政治好,而仅仅是因为民主政治比专制政治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仅仅是人类不愿意犯更多的错误。任何错误对于历史来说,只是一瞬间,但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则可能是一生,对于人类来说,则可能是一代人或者几代人。人类不愿,也不能承担如此沉重的成本。因此,人类必须毅然决然地选择民主政治而摒弃专制政治。
(二)民主治国需要依法治国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优越,但是民主治国必须依赖法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因为,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贯彻与实现,民主治国需要法治来消除向专制治国转化的可能性与现实性。法治是实行民主治国,防止民主治国向专制治国畸变的根本措施。为此就需要法治为民主治国提供有力的保障。
首先,必须运用法律从国家制度意义上确认民主的地位并保障民主的实现。保证依法治国的根本而首要的主体为全体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对于民主是非常重要的,用法律确认国家制度上的民主,是最首要的。若非如此,民主就缺乏存在的法律根据。在国家制度的民主上,最首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来宣告民主的国体和政体,最重要的是运用法律将民主予以具体的制度化。也就是说,民主不仅是依靠法律来宣告的,而且是依靠法律来落实和贯彻的。必须将民主表现和转化为具体的国体法律制度和政体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运用法律规制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不按民主的途径和方式运行,保证权力运行的民主。权力的制约是必需的,制约的方式是多样的。可以采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方式,权利制约权力的方式,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等。综观各种方式,其实,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责任制约权力的方式都离不开法律制约权力的方式,它们都是以法律制约权力作为实现的途径的。没有法律,权力也会摆脱其他权力的制约,更不会受权利的约束,责任也会变得没有外在的强制意义。要防止权力的运行的无序或者混乱,就必须为权力的运行设置轨道和规则。法律的规定正是这样的轨道和规则。惟其如此,权力运用的民主才可能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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