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必须运用法律从社会层面上保证人民的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实现社会普遍的民主。民主权力与民主权利是民主的重要内容。在民主治国中保证人民民主权力和民主权利的拥有与实现,是社会普遍民主的最基本最普遍的部分。社会层面的民主最为广泛。没有法律这种统一而普遍的规则,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替代法律,而实现只有法律对于社会民主才具有的意义。
最后,必须用法律保护少数人,建立和确保民主的救济措施。民主不是不犯错误,只是少犯错误而已。民主随时都应当有修正的机制和救济的措施。民主的错误实际上是多数人的失误,要防止民主犯错误,就必须在服从多数人的同时保护少数人。如果说一时的少数人可以成为另一时的多数人,那么,这种对少数人的保护,也就是对潜在多数人的保护:如果说多数人的错误可以由原来的少数人来纠正,那么,这种对少数人的保护,实际上是以多数人可能失误的救济。服从多数人是容易的,而要保护少数人却可能是困难的。惟有法律能够使保护少数人成为制度,并被贯彻。只有有了法律的规定,多数人才不至于酿成多数人的专断或者专横,少数人才能具有获得保护的制度根据,民主才是完善的。
民主治国比专制治国的优越性表明了民主治国的必要性,形成了民主治国的理论学说,民主治国对于法制和法治的要求,以及对它的理论认识,使民主治国理论成为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之一。
二、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之二:权力控制论
(一)权力的来源要求权力控制
权力的内涵和外延都十分复杂。这里所讲的权力实际上是政治权力。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探讨的重要课题。对于权力的来源,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权力如何获得的?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盖尤斯说,“一切权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官吏是人民选举出来的。”(6)乌尔比安认为,“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Lex regia(《国王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7)资产阶级学者更是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社会主义的
宪法也一再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8)。
随着理论的发展,主权在民已经没有疑问。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任何权力都是一定社会成员共同赋予的。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政治国家无非是对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取代而已。它仍然是在人民都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权力来自人民,当它一旦与人民相分离,又具有一种脱离人民的倾向和离心力。要确保权力忠实于作为其基础的人民,就必须有对于权力的必要控制,防止权力远离人民或背叛人民。人民是一个整体,人民对于权力进行控制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表达。也只有法律才能作为人民整体共同意志的表现形式,对权力及其行使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成为没有约束的权力或者失去约的权力。也许正是因为如此,有的学者直接把权力与法律连接起来,认为权力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人民所从属的那种国家权力不过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而领土和人民的统一就是从这一秩序的统一性中引申出来的。如果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属性,这一权力一定是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