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1986年《人类与人民权利非洲宪章》(Africa Charter on Human and People’s Rights)第24条:
所有人民应该享有能够适合他们发展的一般的令人满意的环境的权利。
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的序言也以基本相同的方式重申了这一点:
认识到国际社会确认人类有在保障尊严和福利的环境中生活的基本权利…
1989年关于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海牙宣言》在序言认为:
生存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保障这一权利是世界所有国家的首要任务。… 由于问题范围的全球性,就只有在全球的层面采取措施。鉴于所设风险的性质,寻求的解决方案不仅包括保护生态系统的基本任务,还包括有尊严地生活在全球性的可供生存的环境中的权利,现在与将来世代国家接下来的任务就是保护大气的质量。
1990年《环境权利与义务欧洲宪章》的原则一规定:
任何人都有权利享有保障其一般健康和福利的充足环境。
1992年《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的原则一规定:
人类处于普受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他们享有以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的权利。
一些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关于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建议稿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87年经济合作组织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第一条规定:
全人类有能够为了其健康和福利而享有充足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1991年《关于国际环境法的海牙建议》原则1.3b规定:
国家应该承认对于确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续生存与精神福利的个体与集体的基本环境人权。
1992年《关于水与可持续发展都柏林声明》原则四宣称:
水在其各种竞争性用途中具有经济价值,应该把它看作经济物品。在这一原则之下,以可以承受的价格确认人类首先有清洁水和卫生的基本权利是至观重要的。
1995年国际自然保护同盟起草的《环境与发展国际公约草案》第十二条规定:
缔约方努力逐渐全部实现任何人对环境的权利以及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严的足够的发展水平。
……
所有人,不需要被要求证明有某种利益,有权查询、接受并散发关于对环境有或可能有有害影响的活动或措施的信息并有权参与相关的决策过程。
所有人有权有效使用司法与行政程序,包括为实现本公约规定的权利而使用救济与补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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