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积极功能”质疑
杜永浩
【关键词】积极功能 人类幸福
【全文】
犯罪的“积极功能”质疑
杜永浩(北京大学法学院)
在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中,犯罪是一种恶。这也为中国传统的犯罪观所一直信奉,正所谓“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近年来,中国的法学家们有了一些新的认识,认为“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犯罪,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可能具有我们往往不愿承认、不敢承认的有限的积极作用,即积极功能。” 还有的学者指出,犯罪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它为社会提供一种张力,使社会在有序与无序、罪与非罪的交替嬗变中跃进。“犯罪具有排污和激励两项促进功能,犯罪是一种社会代谢现象,并认为微观上犯罪本身有害社会与宏观上犯罪伴生社会代谢、促进社会发展形成了一对千古悖论”。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早就指出过犯罪能够促进生产力的提高。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也认为犯罪是个人独创精神的体现,对于道德意识的进化和集体情感的形成具有促进作用。因此,这里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究竟应当如何看待犯罪的这些“积极作用”?
从表面上看,无论中国法学家的新观点,还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以及迪尔凯姆的论断,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但笔者认为,将犯罪的“恶”绝对化固然值得商榷,但因此认为犯罪具有积极功能,也未必妥当。笔者认为,如何对犯罪的作用和功能作出恰当的评价,还需要作出更进一步的分析。
无论是说犯罪提供社会张力,还是说犯罪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我们都愿意并且敢于承认。问题在于,我们承认了这些以后怎么办。笔者认为,犯罪的这些所谓积极作用,在局部或者某个方面来看的确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全人类的共同幸福和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来说,这些客观存在的犯罪的积极作用,则根本是不存在的。虽然如果没有小偷的话,锁固然是无法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的(马克思认为可以细致地研究犯罪对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他举例说,如果没有小偷,锁就无法达到今天这种发达的程度。)。但是,笔者要问,如果我们把造锁和防盗门的钱用来治理环境,支持希望工程,填补社保基金,那么我们的生活将会怎样?因此,小偷的存在不利于人类幸福的实现,不能因此而认为犯罪具有积极的功能。
事实上,问题还不仅如此。如何正确看得犯罪的所谓积极功能的问题,实际上就是犯罪和人类幸福的关系问题。犯罪的所谓积极功能,并无助于人类幸福的实现。相反,人类还必须为防治犯罪付出沉重的代价。人类幸福的实现,并非只要按照我们当前的设计走下去,就可以实现的。也就是说,人类幸福并非得益于犯罪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张力这么简单。实际上,人类幸福的实现,不单单是个发展问题。更重要的是,人类幸福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结构平衡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人类精神的普遍认同。之所以在最终意义上说,小偷并非真正有利于人类幸福的最终实现,也正是基于人类幸福对社会财富在结构上的要求。实际上,全人类的幸福和个人家庭的幸福虽然有不同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但是,这种差别不外乎是一个是个宏观概念,一个则是微观概念。其实,两者在基本框架上却是一致的。一个家庭的幸福并非家庭经济状况的无止境的改善那么简单,也不是那么复杂。所谓不那么简单,是说即使家庭经济状况有了极大改善和提高,但这个家庭也未必幸福。所谓不那么复杂,是说并非家庭经济状况只有得到了超乎想象的提高,这个家庭才可以幸福。其实,社会也是如此。人类幸福的实现,当然要求社会财富的一定增长,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正因如此,我们才要加快发展生产力。但一味讲究生产力的量上的增加,而对社会财富的分配结构不加关心,非但不能实现人类的幸福。相反,只能增加更多的不幸。社会物质财富的结构上的平衡,并非仅指人们之间的财富分配的平衡,还包括社会财富存在形式的平衡和选择。人类真正的幸福的实现,在于对人类真正的需要的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需要的是干净新鲜的空气,而不是牢固精美的防盗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