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法律疑问的权利被授予了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但是真正能够直接提出法律疑问的仅是这些法院中正在审理案件的法官。如果这些法官需要行使这一权力,他们无须经过高级的法院或院长转呈,可直接提交
宪法法院。法院的判决必须建立在合宪的法律的基础上,但是,法院无须去判定每一个法律合宪性,因此,向
宪法法院提交法律疑问只是法院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法院的判决是以附属性法规为依据的,那么法院可以选择,或者将其提交
宪法法院裁决,或者自己审查法案的合宪性。而如果判决是以法律或被批准的国际协定为依据的,法院就被排除了自主审查的权力,必须提交
宪法法院审查。法院在提交了法律疑问后,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就必须暂时中止,等侯
宪法法院的裁决,以在此基础上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
(4)、审查程序
宪法法院根据不同的案件由不同数目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判决关于规范审查,法律或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合宪性和符合有优先地位的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案件中,需要由5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共同审理。在关于其他规范性法规是否符合
宪法、被批准的国际协定和法律和拒绝进行适用的控诉或关于违反
宪法的控诉的案件中,需要由3个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合议庭主席,报告法官和保留法官按照字母排列顺序选择。
在以下案件中由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1、
宪法性中央国家组织之间的权力争端。2、确认总统不能履行其职务,授权众议院议长暂代行总统职权。3、政党的活动和目的的合宪性审查。4、总统为确认一个先于其签署的法律或先于被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合宪性的申请。5、特别复杂的案件。包括由
宪法法院的院长提出,或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提交考虑的申请,或案件中的特别复杂的方面涉及没有在预算案考虑中的财政花费,尤其是正在审理的合议庭意图改变先前由
宪法法院全体法官的决定所表达的法律观点。
如果一个仅有有限审查提起权的申请人提出申请,那么申请应当首先受到初步的审查。所有的其他申请和问题都应当被立即转给其他的诉讼参与人,也就是发布这些法案的组织和总检察长。同时
宪法法院也可以要求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如,在审查
预算法案或关于税收的法律时财政部长可以参与。根据
宪法法院法第
44条规定,如果
宪法法院的判决会产生没有列入预算案的财政后果,
宪法法院就应当咨询部长会议的意见。此外
宪法法院还可以任命有关专家参与审理,可以要求国家机构提供相关文献和信息。
根据
宪法法院法第
20条的规定,
宪法法院在所有的审查中都应当适用民事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普通案件的审理并没有时限上的要求,在实践中通常要花数月的时间,但是根据
宪法第
224条的规定,对于
预算法案,
宪法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