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仲炳特大走私案申诉状
曹文安
【关键词】刑事 走私 单位走私 共同走私
【全文】
刑 事 申 诉 状
申诉人:陈仲炳,又名陈中元,男,1948年9月1日出生,汉族,福州市人,大学文化,原系福州市生大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香港荃湾三坡坊24号4楼。现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935信箱外籍大队服刑。
申诉人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榕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书的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闽刑终字第54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和请求:
一、申诉人认为,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应由福建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下简称省粮油公司)、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廖旭文、广州海运集团徐沛、福建省石油总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简称福州石油分公司)、福州生大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生大公司)、福州市榕昌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下简称榕昌公司)共同承担走私罪的刑事责任,原一、二审法院只判决由申诉人一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一)生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罪,对此,申诉人并无异议,生大公司应当承担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二)省粮油公司在主观上有走私犯罪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走私犯罪行为,因此也犯有走私罪,且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承担走私罪的主要责任。
1、二审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定,省粮油公司在收到申诉人交付的六十万元定金和福州市石油分公司为生大公司担保的保函后,于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在明知申诉人仅持有四千吨柴油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与生大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五千吨轻柴油的“代理进口协议”。在该协议签订的前一天一月二十六日,省粮油公司已与香港华润石油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五千吨轻柴油的售货合同,并于一月二十七日开出了金额为七十五万五千美元的信用证。二审法院认定的这一事实充分说明了省粮油公司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省粮油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业务多年的专业公司,它在明知申诉人仅持有四千吨柴油进口许可证的情况却与申诉人签订了代理五千吨轻柴油的“代理进口协议”,充分说明了它在主观上具有走私的犯罪故意。
案发后,省粮油公司国内贸易部的经理王路义、业务员陈琛狡辩称,伪造品名报关系申诉人一人所为,他们没有认真审查,被蒙骗了。但是,很显然的事实是,生大公司与省粮油公司签订的是代为进口五千吨柴油的合同,而当时申诉人仅有四千吨的进口许可证,即使如王路义等人辩解的那样,申诉人说等后再补,那么在油轮到港后,省粮油公司为什么不向申诉人索要另一千吨的柴油进口许可证,而让报关行按五千吨其它燃料油报关呢?又为什么向海关出具放行五千吨其它燃料油的保函呢?这足以说明省粮油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王路义和陈琛在主观上有走私的犯罪故意,并与生大公司一起共同完成走私行为!
2、在油轮抵达马尾港后,省粮油公司国内贸易部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一日向海关出具两份保函,称:我司大庆号212轮进口的伍仠吨其它燃料油受榕昌柴油机发电有限公司委托,许可证号为97-AH-100135于2月9日到港,请海关先予以放行,其它手续后补办。省粮油公司明知生大公司委托其进口的是进口许可证号为97-AH-100087的轻柴油,但却向海关出具许可证号为97-AH-100135的进口其它燃料油的保函。可见其主观上有走私犯罪的故意。如果省粮油公司不向海关出具此保函,这批柴油是进不了关的,走私也就不可能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