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陈仲炳特大走私案申诉状

  生大公司只是一家内贸企业,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省粮油公司是专业的外贸公司,王路义有二十多年的外贸工作经验,陈琛也有三年的外贸工作经验,不仅业务操作熟练,而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没有省粮油公司及王路义、陈琛的出谋划策,没有他们的积极协助,生大公司即使有走私的动机,能进行这样的走私吗?走私能成功吗?实际上,这批进口柴油由于省粮油公司的工作失误(省粮油公司与卖方华润石油有限公司就信用证及是按离岸价还是到岸价计算发生争议)造成装载船只空舱滞港,发生了不应有的高额滞期费用。省粮油公司不愿承担此损失,便与申诉人协商伪造品名,改用其它燃料油报关,以少缴关税弥补损失。走私的目的是偷逃关税,牟取暴利。此次走私行为谁从中获得了利益?显然不只是生大公司。因为省粮油公司最后没有承担高额滞期费用,全部货款及手续费已经被其收回。如果不伪造品名报关,不偷逃关税,则省粮油公司必须支付八十多万元的滞期费。因此,省粮油公司是此次走私案件的最大受益者。
  综上所述,省粮油公司在主观上有走私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走私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走私罪,应当追究省粮油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王路义和陈琛的刑事责任。原一、二审法院只追究申诉人,而不追究省粮油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王路义和陈琛的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
  (三)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廖旭文也应对此走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作为船务代理,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廖旭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原发票、提货单、仓单等单据中的原品名“0 GAS OIL”改为“PROCESSING OIL”(生产用油),同时指令船方将已在海关监管本栏上填报的0号轻柴油改为燃料油。这一行为为此次走私成功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条件。如果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廖旭文不同意更改,则走私绝对不可能成功。也许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廖旭文会辩称生大公司要求其更改时出具了保函,但是,这一保函是无效的。因为提货单、仓单、发票等单据上写的收货人都是省粮油公司,而不是生大公司,但给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却是以生大公司的名义。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廖旭文明知生大公司出具的保函不符合要求,应由省粮油公司出具方为有效,却仍按生大公司的要求更改品名,显然对此应承担走私罪的刑事责任。
  在申诉人向租船中间人—广州海运集团的徐沛询问能否更改品名报关时,徐沛即向廖旭文咨询。廖称如果不为我(申诉人)更改品名的话,货物就无法报关,这样会损失很大,她就叫徐沛转告申诉人,叫申诉人出具一份担保函。可见,廖旭文是知道生大公司伪造品名报关的,并为生大公司更改品名提供帮助。因此,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廖旭文均应对此走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不能因为找不到廖旭文就可以免除他们的刑事责任。
  (四)广州海运集团的徐沛也应对此走私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徐沛是省粮油公司与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租船的中间人,在申诉人提出更改品名要求后,他积极协助,出谋划策,帮助与广州振华船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廖旭文联系,使更改品名成功,导致走私犯罪成立。徐沛的行为显然也构成了走私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