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职责,杜绝权力真空和职权交叉
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权力的重新配置过程,同时也是部门利益较量的过程。一项法规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有利的,大家都来争,不利的,就相互推脱。立法中这种“争绣球”和“踢皮球”的状况还普遍存在。造成的后果是,一些事情有多个管理部门,出现权力交叉现象,另一些事情又无人管,出现权力真空。在立法中,我们的基本原则是廓清权力、明确职责、杜绝权力争夺与推逶。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在高速公路安全管理上有交叉,我们就明确由交通执法,同时规定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农业部门在饲料管理上有交叉,我们就明确农业部门为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辅,各施其责。
(三)对权力行使程序及相关制度作出严格规定
程序是实体的有效保障。权力行使程序的设置要围绕着增强政府的廉洁、高效来进行,权力的正当性要通过程序的正当性来体现。对具体行政行为要规定对政府部门受理、调查、核实、审查、批准、公文移送以及时限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有审批设定,必有时限要求,不批的要说明理由;有收费设定,必有罚缴分离,必须上缴财政;有行政处罚权,必有救济措施。例如,在《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立法中,交通主管部门对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有扣车扣证的权力,那么交通主管部门在扣车、扣证以后就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退还暂扣的车辆、证件。又如,在《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房管部门有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权力,那么房管部门就得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就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依法受理、调查、核实并答复、告知当事人。
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并不意味着不受法律的规制。一些抽象行政行为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对公民权利限制过多,还有一些与实际脱节,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抽象行政行为应体现政府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我们在立法中,对一些行政决策及程序也作出了规定。例如,我们规定,市人民政府对个人设定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1000元,对法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涉及行政审批和收费的项目只能由市人民政府依程序决定,并要向社会公布,政府各部门无权设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决策之前还要进行听证。同时,我们规定,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的解释要依照《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进行,不再在地方性法规中对政府部门授权。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要报按规定报市人大备案,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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