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搜查的正当程序
刘方权
【关键词】搜查;令状申请;执行;扣押;救济
【全文】
论搜查的正当程序
刘方权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福建,福州 350007)
【摘 要】搜查作为一种强制侦查措施,其对公民的潜在威胁是警察在搜查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在法制国家里大都对搜查采严格的司法令状主义对其进行司法控制,并建立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对警察非法搜查所获得的利益予以剥夺,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搜查应当履行严格的令状申请程序、规范的执行程序、扣押程序、完善的救济程序。
【关键词】搜查;令状申请;执行;扣押;救济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1]《
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侦查”中用一节共五条的内容对搜查的目的、程序等作了简要的规定。搜查作为侦查机关发现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手段,长期以来的侦查实践也证明了其对刑事犯罪查控起到了的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和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调整,以犯罪控制为价值目标取向的犯罪侦查制度也逐渐向以犯罪控制和保障人权兼顾的价值目标迈进,综观我国的搜查制度设计和侦查实践运作,其在价值取向上明显的倾向于如何有效地查控犯罪,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等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表现在从搜查证的获取到执行都缺乏一个正当程序的制约。本文拟以英美法系国家的搜查制度为分析参照,对我国刑事诉讼搜查制度进行探究,以在指出其不足的同时,对搜查制度的完善提出些建议。
一、搜查令状的申请程序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111条及《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205条明确了搜查必须持《搜查证》的原则及《搜查证》获取的审批程序。在美国,警察搜查也以持搜查令进行为原则,警察要获得搜查证必须有正式的申请,从申请书的内容来看,根据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搜查令状的申请必须以警察宣誓或确认的方式进行,并且必须对被搜查及扣押的对象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描述,否则搜查令状不得签发。因此在美国,警察向治安法官申请搜查令状时,在申请书中必须说明这样一些事项:1、警察将要搜查的对象,如场所或人物;2、警察搜查的目的及拟在搜查中扣押的物品,3、被扣押物品的主人的情况;4、犯罪构成情况。而且申请中的说明必须尽可能的详细,如搜查场所的说明应当将搜查的空间范围限制在尽可能小的、尽可能确定的范围之内,而不能是大范围的搜查;对拟扣押的物品必须说明该物品的品名、特征及其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此外警察在搜查令状申请书中除了说明前述情况之外,还必须向法官说明其申请搜查令状的“合理根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