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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搜查的正当程序

  五、违法搜查的救济程序
  “无救济便无权利”的法谚很好地说明了救济程序对于权利保障的重要性,因为搜查对公民个人自由、隐私安全、财产权益的潜在威胁,而使得救济程序之于搜查程序中的公民权益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综观世界上各法治国家,对因警察机关违法搜查而使权益受到侵害者,根
  据其在搜查程序中不同的法律身份而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
  (一)非法证据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是对侦查机关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不得进入法庭审判程序。对于警察而言,其搜查和扣押的直接目的便是为了获取案件证据材料,或者说获取案件证据材料是警察搜查行为的重要的心理动因,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警察违法搜查所获得的“利益”——证据被剥夺,从心理学角度上来看,“利益”的剥夺对警察的心理形成了一种强制,而使违法搜查现象受到抑制。而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立场来分析,警察因违法搜查行为而付出的代价对其而言则是一种利益上的补偿和救济。在英国,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78条规定要求法官在排除某一证据时必须对该证据的证明价值与其对诉讼的公正性所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权衡,法官在此应把握的基本尺度是,应当保证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并排除所有严重妨碍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证据。而在美国,根据其宪法第四、第五、第六、第十四修正案有关规定,违法证据排除被视为一种刚性的规定,联邦及各州法院均对警察违法搜查扣押所获得的证据采取强制排除的态度。
  在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仅就刑讯逼供所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的排除作了原则性的解释,而对违法搜查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问题并未作任何规定。笔者认为,必须确立对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排除规则,制止警察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违法搜查,任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自由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警察持证搜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规制,抑制执法过程中的粗暴、强硬现象,提升公民个体在诉讼程序中的主体性地位。
  (二)国家赔偿
  在英国历史上,警察机关不经屋主的允许无权进入私人住宅。只有在法律规定有明确的正当理由时,才可以进入。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或未经屋主的同意进入住宅被认为是民事错误,并构成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9]当搜查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通过对警察违法搜查所得的证据予以排除,其权益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救济,而对于非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公民个人进行的违法搜查,或在搜查过程中由于警察的行为对公民个人的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他们的权益救济就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能实现的。因此有必要为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其他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设立别的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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