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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英国宪法的理念——《法与宪法》第一版序言

  许多规则具有很小的普遍重要性。它们为法院在判决个别案件时所遵循;它们只有在委托人咨询到他的宪法地位时才引起法律家的兴趣。它们可被发现详细阐述在任何一部有关宪法性法律的著作中。但是存在着一些决定宪法机器的结构及其运作方式的更为根本的原则。了解这些原则,对于任何关注政府问题的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这些原则正是我力求详加阐述的,我相信了解这些原则不仅对于研究宪法性法律的具体规则而且对于研究英国的政府制度都是前提性的。在阐述的过程中,我不能引用法律家认为是“权威”(authority)的东西:实际上,我不得不探究“权威”的来源。因此,虽然我关注的是事实,但这些事实是需要解释的,我不相信甚至不希望每个人都会同意我的解释。学者进行研究的主要目的,不是应用狭隘的法律技术,而是讨论基本原则,对这些原则,他有资格持有不同于贵族院集体司法权威的意见,这并非是公法研究所具有的最不重要的价值。
  在过去的五十年间,任何从事英国宪法研究的人都必须感谢已故的A.V.戴雪教授。我频繁地引用他的观点,表明着我的感激心清。回顾一下他当时对1884年宪法的分析(因为他并没有在其著作的后来各版中实质性地修改他的观点),我认为他的解释并非在各个方面都是正确的。自那以后,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我看来,他所阐述的原则很少能适用于现代宪法。因为,被他后来的著作称为“集体主义时期”的到来,改变了宪法组织、政府实践以及政治行为的原则。然而,我们必须记住:戴雪是将司法方法应用于英国公法研究的第一人,他的著作至今仍是关于英国宪法的法律原则的经典性权威巨著。
  此外,我个人还必须表示对另一些人的谢意。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的公法法律家必定与该院政治学研究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该系的国际声望毋需我来作宣传。我对该系一些成员的感谢是无法用言语表达的。本书的大多数观点曾与H.J.拉斯基教授,尤其是与K.B.斯梅利先生共同讨论过。他们并非一直同意我的观点,甚至他们之间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但是他们不断向我提出的争论意见,促使我做深入细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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