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出,法律规定时效取得的意图重在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促进财产尽可能发挥其价值。如果某物的原所有人丧失了占有,而新的占有人又不能获得期待利益的话,将导致该物的权利归属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无权占有人将不会管理支配该物,物之价值就不能得以彰显,这是对本来就稀缺的财富的一种浪费。而且,如果权利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而法律又无限期地承认其效力,允许人们可以用很久以前的权利去冲击既成的经济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势必触动各方的既得利益,这样可能会产生难以预料的连锁反应。因此与其保护一种名存实亡的所有权,还不如承认财产的实际支配人的所有权,这样更能发挥财产的经济效益,由此也就有助于督促所有人积极行使其权利。而法律规定即时取得的意图重在维护交易安全。试想,若不保护善意受让人的信赖利益,则人们在购物之时必将诚惶诚恐,交易的便利与迅捷就难以达到。而且,课以受让人过分的注意义务,责令其明察让与人是否有处分权,在现代社会大多不可能办到,若能克服困难查清的,也将耗费高额的交易成本,从而增加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总成本,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6、历史起源和当代立法的区别
时效取得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但罗马法中没有即时取得制度。一般认为,即时取得起源于日尔曼法的“以手护手”制度。
在现代,除了极少数国家之外,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都确立了时效取得制度。但各国对即时取得制度的态度就比较复杂了,有所谓“极端否定主义”、“极端肯定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立场。挪威、丹麦、葡萄牙、南美大部分国家(阿根廷除外)等原则上不承认即时取得制度。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则无限制的承认即时取得。大多数国家,如法国、德国、瑞士、日本、奥地利、前苏联等国,都采取“折衷主义”立场,即对于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即时取得;对于占有委托物,原则上可发生即时取得。(参见 梁慧星、陈华彬编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183页)
三、时效取得与即时取得的联系
1、法律属性的联系
虽然时效取得是一种一般法律事实,而即时取得是一种法律行为,但二者都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种。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时效取得和即时取得又都同属物权的原始取得。依时效而取得物权和依善意受让而取得物权都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获得的权利,具有终局性、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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