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从保险公估机构的性质剖析其与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险公估机构系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尽管开展执业活动以保险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前提,但保险公估机构是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客观、公正、公平地从事公估业务,其执业活动既不受委托人的影响与干涉,更不受其他保险当事人的影响与干涉。因此从性质上来讲,保险公估机构是一种处于第三方地位的中介服务机构,其凭借自身的专业技能知识与高度公信力就保险标的的价值、损失、风险等方面的事实做出公估证明,并以此作为各保险当事人在有关保险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实质上类似于现实生活中的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地位和性质,是以客观性、公正性、公平性为本质属性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这种第三方的地位,决定了其必须具有的品质应包括:1、真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估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应独立于任何保险当事人当事人,即使其与一方保险当事人有委托合同关系;2、公估机构应具有高度的公信力。公估机构只有在保险公估领域具有很高的可信赖程度,其公估结果才能为各方保险当事人所接受。基于其公信力的要求,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及执业活动的开展一般应得到法律的授权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3、具有现时先进的评估鉴定技术手段能力和充足合格的从业人员;4、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保险公估机构执业活动中经常会涉及包括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因此公估机构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实体,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和充足的营业保证金,以保证其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以上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性质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估机构类似于保险公估领域的公证机关,其公估报告在保险当事人之间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公示性质。因此一旦做出公估报告,公估机构与各方保险当事人之间均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其中公估机构与委托人(可能是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保险当事人)之间是公估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受委托合同的调整;同时基于公估报告的公信力和公示性质及公估机构的第三方地位,虽然公估机构与非委托方的其他保险当事人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公估机构对信赖其公估报告的非委托方保险当事人应负特殊职业义务,即向各方保险当事人保证其公估报告的客观性与准确性,这也是中介服务机构所应负的一种职业责任。因此公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所可能面对民事责任的承担,不仅仅只发生在公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还可能发生在公估机构与信赖其公估报告的非委托方保险当事人之间。
三、 对保险公估机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制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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