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1. 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管辖权问题是在接受到请求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法院所首先遇到的问题,同时,也是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虽然各国立法都一致认为,只有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前提条件下,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于判定外国法院是否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的标准,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通常各国依据的是间接管辖权原则,即依据本国国内法判断外国法院是否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这一判定标准直接导致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因为一国基于本国法律而制定的管辖权规定,很有可能与判决执行地国规定的管辖权原则相冲突,进而导致依法作出的判决无法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海牙会议对于制定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协议的解决方法和途径,就是寻求一种对于各国都能够接受的统一的管辖权规则,使成员国法院依据统一的管辖权规定,采取统一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基于该原则,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无需进行管辖权的审查,内国法院便可进行承认和执行。同时,欧共体国家所签订的《布鲁塞尔公约》以及《洛迦诺公约》就是由于大胆采用直接管辖权原则,从而使得欧洲各国法院的判决能够自由在公约成员国范围内进行流通。
2. 国际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其它条件
除了对于管辖权的规定以外,通常对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诉讼程序具备必要的公正性;(2)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确定的判决,即由一国法院或有审判权的其它机关按照其国内法所规定的程序,对诉讼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约束力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3)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而非运用欺诈等手段获得的;(4)外国法院的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5)判决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6)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由于以上的一些条件基本上都为各国立法和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在此不作详细的阐述。需要一提的是,在处理诸如美国法院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判决的时候,如果以该判决违反公共秩序和内国法律基本原则为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那会产生扩大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范围的嫌疑。海牙会议对此达成的初步解决办法是承认判决中的部分赔偿要求,不强制各国法院完全依照判决所涉及的数目进行执行,但所赔偿的不许金额必须不少于国内判决所应当赔偿的数额。至于我国法院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法,还请有关专家多多指教。
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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