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归謬法及其前提都是要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因此能对答1有所补充。
问3:兰×和招投标代理公司之间是否有关系呢?
答3:关系肯定是有的。一般地说,他们之间应该是合同关系,不管这种合同是书面的、口头上的、抑或是事实上的。
问4:能否说招投标公司是聘用了兰×,所以兰×在评标过程中是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
答4:可以说招标代理机构聘用或聘请了兰×,按《
招标投标法》第
十三条和建设部《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七条的规定,兰×应该是该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的成员。但,是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成员(或进一步是专家评委)不等于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理由有二:
⑴如果专家库成员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则招标代理机构不需要建立专家库,因为,专家系来源于社会,而非来自招标代理机构本身。这一点,从招标人自行招标时,得从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确定专家(仅限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看得更加清楚,因为不能说此时的专家评委是招标人的工作人员或是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
⑵专家评委与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组织关系。要严格地区分合同关系与组织关系在学理上有一定的困难,因为组织关系中也有合同,典型如劳动合同。在此强调一点,《
合同法》上的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主体间都是平等的),不涉及身份,而组织关系必然涉及领导和被领导的问题,因而涉及身份(比如劳动合同,其订立主体间是平等的,但其履行则不然)。具体在专家评委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中,即便二者之间有白纸黑字写着的“劳动合同”,但二者之关系仍然是平等主体的关系,不会存在着专家评委要领导谁或被谁领导的事实。这一点,从招标代理机构在其专家库中确定专家评委时,得以随机即抽取的方式进行能看得更加清楚(《
招标投标法》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因为大致说来,在一种组织关系中没有哪一位领导会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代替行政命令的发布,以便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