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5:面对这样的问题,您会怎样解决呢?
答5:一个案件如果由不同的律师来处理,他们注意的事实肯定会有所不同,因而有不同的取证。我想这才是律师处理法律问题的工作重点,套用或适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其实已经被取证决定了。立足于你给出的事实,你能从上述回答中看出我解决此问题的思路。另外,我建议你注意以下几点:
⑴查明兰×接受1万元的款项是在其完成设计之前还是之后。如果是之前,则应注意检察院有可能改变指控,即指控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之中的公司、企业不再是招标代理机构,而是兰×所属的国有设计研究院,此时罪名变为“受贿罪”。
⑵查明或证明李×在评标结束之前是否有给兰×10万元的许诺或其他类似表示。这有可能涉及到对李×于中标后给兰×10万元的款项的性质的认定。
⑶按《工程勘察设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有特殊要求,设计单位不得指定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但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可以向委托人提出建议。当委托人通过招标选择生产厂时,按上述,因委托人(此时也是招标人)是评标委员会的法定成员之一,如果委托人接受设计单位或设计人员的建议,则必对该生产厂能否中标有利。补充这一点,是要说明李×给兰×1万元的款项,其目的是希望南×能为湖南公司多美言几句,“多美言几句”所可能具有的含义。
⑷注意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评标方式,兰×的评审意见在评标委员会中是否有决定性的影响,以及兰×的评审意见按其作为专家的见识,是否太离谱。另说明,暖通设计人员在做设计时,参考厂家的资料进行设备选型差不多是行业惯例,如果兰×依其专业知识及设计经验在设计时早已有选用湖南公司设备的先入之见,则其给湖南公司投标书较高的评价不为过,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交换意见中,兰×因同时作为设计人员而能给其他成员以影响,以致其评审意见具有某种决定性也应是正常现象。
⑸因为一: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二:生产厂对设备之安装、调试进行技术指导也是可能的;由这两方面的因素相互影响以致湖南公司请兰×进行技术协助的可能性是有的。补充这一点,是要说明“李×再次给兰×送了10万元”之性质,可以从专业的角度进行一些分析。
回答至此,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愿意,请将案件最后的结果告诉我,致谢。
祝好!
石亚西200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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