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明确区分所有权制与相邻关系的关系。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两者的联系是都涉及两个以上的主体,区分所有权中含有相邻关系,其客体都是不动产,都是为了保护财产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两者的不同之处是:首先,相邻关系的主体既可以是所有人也可以是使用人,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区分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所有人,所有人是个人。其次,相邻关系的不动产主要是土地和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而区分所有权的不动产是供居住的高层建筑,不包括其它不动产,再次,相邻关系主要涉及相邻的土地使用权关系,相邻防险、排污关系,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等关系,造成的损害可以是财产的,也可以是人身的,而区分所有权涉及的是财产所有权关系,造成的损害是财产权。最后,相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和精神,综合平衡相邻各方的权利和利益;而区分所有权的处理除应遵循相邻关系的原则外,还应遵循所有权的保护原则和方法,如确认所有权、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
第三、 明确国家、成员团体和个人的法律关系。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形态的所有权形式,它是将一栋完整的建筑物划分为几个部分而分别设定所有权,具有复合性和一体性的特征。其复合性表现为内部由专有权和共有权构成,其外部又连带着成员权和地基使用权。成员权是区分所有人基于专有权和共有权而共有关系所拥有的权利,这就要求区分所有人必须组成一个团体,以便管理共用设施及其它共同事务,解决成员间发生的各种纠纷。一体性是指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和共有权不可分离,内部权和外部权不可分离房屋建筑离不开地基,而地基的所有权属于国家,这就要求区分所有权的设定和变更必须登记,接受国家的监督。登记的目的在于明确产权归属,保护国家利益和成员团体、各所有人及其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这里,国家、成员团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是统一的,无论缺少哪一种,整个利益体系就会遭到破坏。法律在调节这三者利益时要统筹兼顾,不能互相代替,更不能否认社会成员的利益。当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当在法律的范围内使个人和成员团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并使个人利益和团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协调,确保国家、成员团体和个人利益的和谐发展,共同维护和推进社会经济的进步。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发展,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客观存在着的各种矛盾必然会暴露出来。当然,这种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法律在调节个人、团体和国家的利益时,既不能片面强调国家和团体的利益,忽视甚至取消正当的个人利益,也不能把个人利益至于国家利益和团体利益之上,以致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应兼顾国家、团体和个人的利益,使三者的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
总之,区分所有权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随房地产业发展起来的新的复合形态的所有制形式,它既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权关系,也不同于共有关系和相邻关系,它直接涉及各所有人、成员团体的利益和国家的监管,用传统的民法调整已无法适应,需要用专门的法律或专章法条加以规定,只有这样,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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