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名片纵横谈
房保国
【关键词】律师 名片 调查与分析
【全文】
律师名片纵横谈
北京大学法学院2002级博士生 房保国
甲:陈忠诚先生在何家弘教授主编的《法学家茶座》第一辑上写了篇关于“德纪规范”的文章,一方面有感于当前名片的“泛滥”,另一方面又认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
44条关于“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职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为律师名片上可以印有“一级”、“二级”等具体级别,而不可以印“学术”、“学历”等事项,这“对律师来说为什么只维护律师的专业级别而不维护律师的专业学术、学历呢”,并且《规范》的意图也不能只是引导律师“升级”而不引导他们“升学”。
乙:这篇文章我也看过了,陈先生在这篇文中还提到,《规范》第44条对律师名片记载事项上的禁止内容,完全可以通过第43条第一款的非名片方式为之,所以,“律师自律贵在动真格”——也就是说,我们的《规范》并没有真的“动真格”。
甲:我觉得这篇文章似乎有点逻辑含混——陈先生一方面认为《德纪规范》关于律师名片的规定不合理,另一方面又主张对律师“动真格”——既然一项不“合理”的规定可以通过法律内部进行规避,又何乐而不为呢?
乙:是的。事实上,律师名片作为律师的外包装之一,在律师的业务开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交流与沟通的作用。可以说,律师名片设计的是否美观、大方,对于律师形象的塑造,有着很大的影响。在现代社会,名片作为广义的“律师广告”的一部分,不再仅仅只是一个联系与通讯的载体,它更多地发挥着一种推销、宣传的作用。以前就曾有律师在其开展业务的初期四处分发自己的名片,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推销自己、招徕客户的行为——律师名片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甲:但以往我们却忽视了对这一小问题的考察。
乙:我以前曾经进行过一次社会调查,收集了近两百张律师名片,按照上面记载内容的不同,进行了大致的归类。
甲:这听起来倒有意思,能不能具体谈谈?
乙:好的。在我收集的近两百张名片中,我把它们总共分成了六类:第一类我称之为“自我炫耀”型:有的律师是从司法机关退休或者离职后才来干律师的(即所谓的“特邀律师”),他们的律师名片上往往印有原“XX区人民法院院长”、“XX庭庭长”、“审委会委员”,或者是“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XX市公安局局长”、“XX区司法局局长”或者是“党委书记”等头衔,以此来炫耀自己过去“辉煌”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