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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有退休金体制的法律规范和最新发展

  (三)退休金计划投资管理规定
  根据《保障法》的有关规定,如果一个退休金计划将其资产投资于一个投资工具,如一个投资组合或是一个有限合伙等,那么,如果在该投资工具中,退休金计划所拥有的产权占25%以上,那么该投资工具中的所有资产都被视为投资于该投资工具的退休金计划的资产。如果几个退休金计划总共拥有某一个公司普通股票的25%,那么该公司所拥有的其他设备和财产都被视为由这些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退休金计划所拥有。即计划资产的“看穿”(look through)规则。
  《保障法》最重要的是对私有退休金计划的管理者、投资运行管理者、投资顾问及其他有权支配计划资产的金融机构或个人所提出的“受托人”职责、职能和行为标准的要求。这部分要求包括:受托人的行为准则,被禁止的交易以及报告与披露的要求。自从1974年《保障法》颁布以来,美国国会已经对该法进行了至少15次修改。但是,这些修改都没有改变最初对受托人要求的基本框架和内容。
  《保障法》第403(A)节要求一个雇员退休金计划的所有资产,除个别例外,必须都要放置于一个独立的信托之中,由一个或多个受托管理人专责管理。同时,保障法第405条规定,受托人仍将为其他受托人的言行或决定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受托人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义务是建立在以下原则基础之上:即受托人的一切行动都必须全部以计划参加者及受益人的有利为出发点。这些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在英美普通法法系基础上,即受托管理人对受益人应尽忠诚和谨慎经营的义务。实际上,在《保障法》
  之前, 《税收法》即要求养老金的信托管理行为必须为故园和有关的受益人的利益服务。但是,由于美国国会发现《税收法》中的这些要求不足以为雇员退休金计划妥善运行提供足够的保障,它便通过了《保障法》,以建立一个在联邦系统之内的有关管理和运行雇员退休金计划的受托人的统一标准。
  自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开始出现危机。主要是因为一,在“里根经济学”和美国总统老布什经济政策的影响下,美国的国家预算赤字越来越庞大,而预算赤子和开支对国家社会保障基金形成越来越大的压力,同时,还对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产生消极影响,二,美国人口迅速趋于老化,在职工作的人口与退休人口比例同五六十年代时期的比率相比有了极大的缩小。
  于是,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开始如火如荼的对私有退休金制度实施改革。这一改革运动是对美国整个社会养老体制近年来发生的深刻变化的反应之一。这一改革运动从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的《小型工业企业工作保护法》开始,到2001年由美国新任总统布什于6月24日签署《2001年经济增长与税收减缓妥协法》形成了一个高潮,该法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提高和加强私有退休金计划在美国人民退休收入储蓄中所发挥的作用,从而成为美国提供养老金收入的更有效的工具。这场蓬勃开展的私有退休金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加强私有雇员退休金计划在美国整个社会养老体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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