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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商榷的败诉案之一

  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O年十二月一日下达判决,驳回了陈、李的上诉,维持原判。理由是:中日老年摄影中远威杯赛是一次具有公益性质的活动。陈铎、李振盛应邀出席开幕式,虽然仪式已经结束,但二人共同手捧一等奖奖杯让友人及在场记者摄影留念的行为,表明二人对他人的摄影行为持欢迎态度,且对将来照片的发表又未声明必须征得其同意,因此比赛的赞助单位中远威公司在宣传、评价此次公益活动时使用该照片应认为不具有违法性。况且涉诉照片刊登在《关于溶栓胶囊》画册中宣传企业形象和企业从事各类公益活动的部分,不能认定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的产品广告。故陈铎、李振盛上诉要求认定中远威公司侵犯其肖像权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自此,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已经完结,但通过对整个案情进行法理分析,我们认为陈李二人的诉讼理由是正当的,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而一、二审法院在对于肖像权与公益活动的关系、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及营利性问题、肖像权合法性的界定等诸多问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也有必要从事实和法理上进行深入的研究。
  三、 评析
  (一) 公益性社会活动中肖像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所谓公益活动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所举行的活动。其特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公益目的性——以实现公共利益,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为追求目标。(二)正义性,公益活动的结果往往能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是一种善的体现。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具有公益目的性,要以道德的标准来衡量,要以社会公认的价值观来认定,但这并不是说公益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从本质上来讲,公益活动仍然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包含着若干民事权利。就本案而言,包括:公益活动的冠名权、参赛作品的著作权、获奖人员的荣誉权以及参与者的肖像权等。
  本案涉及的主要是公益活动与公益活动中肖像权的关系问题,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1、肖像的使用确实发生在公益活动过程之中,且为正常使用。肖像权人既然参加了公益活动,就以实际行动表明了对在该公益活动的新闻报道中正当使用其肖像行为的许可。所谓正当使用是指不歪曲肖像权人的肖像而使用,而且这种正当使用应理解为与公益性质相关,不能为公益性以外的其它任何事由使用肖像,包括具有商事性质的广告行为。如果脱离了公益活动本身的范围使用他人肖像,就已经不再是一种公益活动,因此,公益活动中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许歪曲肖像权人的形象,恶意使用;二是必须与公益性质相联系。否则,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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