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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的性质和可诉性探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三)项。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

公安部1992年8月10日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从行政法意义上来讲,这些措施有的属于即时强制,有的属于保全性强制措施等,可概括称之为行政强制措施。

有专家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行政证明行为,而非行政确认行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或者说这是对行政确认行为的误解。最近这方面的文章可参见陈现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法院审判实践”,载《法制日报》2000年8月20日第2版。我国行政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证明只不过是一种行政确认的方式而已。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页184 - 190。

行政法上论及证据,有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之分。目前讨论较多的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而对行政程序中的证据研究并不深入。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可以不如诉讼中的证据规则那么严格,但是必须有所限制。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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