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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国际民事诉讼制度初探

  (一)将案件提交审判
  当诉讼程序中的审理准备阶段结束时,法院必须确定主审的时间,如果可能,法院应在听取当事人在此问题上的意见后再确定主审时间。在此时,当事人必须详细说明所有的救济请求,要援引的事实情况以及他们打算在主审阶段提出的所有的书面和口头证据。随后在主审阶段作出的这方面的修改,如果能够推定此种修改企图使对方当事人出乎意料、使诉讼程序停止运转,或者是不诚实地作出的,或者是由于严重的疏忽而作出的,则法院可以不理睬此类修改。
  如果当事人同意,案件的审理准备在初审阶段结束的情况下,在初审之后可以立即以简易形式进行主审(如果案件由同一法官审理,则在初审后的15天内进行)。
  (二)审理的范围
  民事案件通常由三位法官审理,其中一位主持审判。如果当事人同意,案件也可由一位法官审理,除了与瑞典宪法下的新闻自由有关的案件外,瑞典没有真正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在与婚姻有关的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允许非专业人士参加法院审理。
  审理的范围由当事人的救济请求和所援引的事实情况和证据决定。瑞典审判制度的三个基本要素是:(1)口头陈述;(2)直接性;(3)集中。依照口头陈述原则,在主审期间禁止当事人提交或阅读法律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除非法院认为此种特许有利于案件公正解决,例如,使口语得到理解。直接性原则要求判决只能以在主审期间发生的事情为基础做出。法院拒绝考虑在诉讼程序的审理准备阶段提出的诉讼请求和辩解,除非在主审期间重申此种请求和辩解。集中原则意指主审必须在案件准备宣判以前,一次开庭通过。不过,在大案件中,法院可以每星期审理三天,或者如有特殊理由,可每星期审理两天。
  如果仍有必要把主审期限延期一次或几次,则听审可以借助于每一个新的时机从它停止的地方再往下继续。如果主审总的延期超过15天,则全部的主审必须重新开始。
  主审从审判长就是否有对主审的障碍发生而进行的调查开始。如果没有出现这种障碍或者这种障碍可望在听审结束以前转移,则审理以原告陈述他的救济请求和被告陈述他对于该救济请求的立场是接受还是辩驳开始。随后当事人公开发表意见并且对对方所陈述的内容发表意见。出示书面证据常常在某种程度上与这种公开发表意见结合起来。
  (三)证据的提交
  在公开发表意见以后,法庭将提取口头证据。如果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接受听审,则在取得证人的证词以前提取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口头证据。《法典》规定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质问必须由法院进行,但在实践中主要是由律师来质问,而由法官提出补充问题。 对证人的主要调查由已传唤证人的当事人的律师来进行。在这一阶段原则上禁止向证人提出诱导性问题,更可取的方法是要求证人在开始时有自己的话来陈述证词。但是对于不能连贯的作出表述的证人,调查可以在一问一答的基础上实现。对于重大的复杂案件来说,后者是唯一可行的调查方法。在主要调查之后,对方当事人有机会进行反诘问。在反诘问阶段,允许提出诱导性的问题,以向证人施加压力,从而查证他当初所述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对证人的再调查上拥有无限制的权利。在听审了证人以后,提取口头证据还须继续调查被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专家证人。这一程序与对普通证人的调查相同。
  按照口头陈述原则,所援引的书面证据在主审期间大声宣读,记录在磁带中。这件事可以在公开发表意见期间与调查人一起完成或单独完成。但是,经当事人的同意后法院可能决定在重审中考虑采纳部分书面证据而不必以口头陈述方式详尽地出示该证据,这在实践中也是常见的作法。
  (四)结束演说
  主审结束时,先由原告律师,然后由被告律师各作最终陈词(最后的辩论)。最后的辩论集中在法律和证据问题上——各方当事人强调那些用以支持所宣称的事实的部分已出示的证据,并且审查对方的证据。对于法律问题,当事人通常是介绍先例案件和与争议有关的法令规则的准备工作。法院不受当事人对于法律问题的争论的约束,并可自由运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没有援引的法律规则(根据法院知悉法律原则)。但是,如果当事人的争议具有充分的专业水准,则可构成法庭的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
  (五)证据
  1.证据的性质和目的
  《法典》采纳自由评审证据的原则。法庭应在对所发生的事情都做了彻底的调查以后决定争议中的什么东西被证实了。这就意味着“证据”可以被定义为任何事物,只要它能够证明当事人所宣称的情况确实存在及其真实性。
  证据的目的,当然是证实当事人所宣称的情况,可能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以及当事人援引的其他相关事实。在诉讼的最初阶段每一方都被责成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说明书,以阐明在该案件中当事人希望每一项证据能证明什么东西——“证据的主题”。要求有证据主题至少起两个作用:首先,此种要求便利对方当事人估计需要出示何种反证据;其次,它使法庭有机会评定证据在案件中的中肯程度,如果是与案件不相关的证据,法庭会拒绝此种证据的出示。提供证据的责任在于当事人,如有必要,法庭有采取主动行为以获得案件的证据的辅助性权利。但是,在商事案件中,法庭的这种主动权利被限制为仅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召回被听讯的证人。 
  2.证据的种类
  (1)口头证据
  a.证人
  一般性规则是,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人都可被作为证人传讯。但是,如果证人不满15周岁或患有精神病,则法庭将决定他(或她)是否可以作证。能够作证的任何人都有法律义务作证,否则将被罚款,或者最终被拘留。当事人近亲属可以免除作证义务。此种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当事人的兄姊妹的配偶,或者是与上述类似的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的人(例如与当事人同居但没有结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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