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上诉
(一)应复审的问题
瑞典的法院体系是包括初审法院——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六个上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三级体系。
上诉法院对上诉的案件承担充分的复审责任——包括其中的法律方面、事实方面以及证据方面的复审。对于上诉法院修改低一级法院的判决的权力,现有的限制是“可信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上诉法院没有对口头证据作出重新调查时不得修改下级法院的判决。同时上诉法院不得将判决修改为不利于上诉人,除非可以交互上诉。如果争议标的物的价值不超过一定的数额,对地区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存有一定限制。
最高法院的作用主要是为法律争议提供先例。因此将案件提交最高法院审理的权力受制于最高法院对实施复审的准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准许实施复审:(1)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对于指导适用法律意义重大;或者(2)有例外的理由,例如对实质性错误或重大的程序性错误或明显由重大错误造成的上诉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的救济。
(二)上诉程序
对低一级法院的判决或低一级法院驳回某一诉讼(或某一诉讼的一部分)的决定提起的上诉是作为通常的上诉提起的,但是对其他种类的低一级法院的裁决的上诉是作为受限制的上诉提起的。对缺席判决是不能上诉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可以重新审理该案)。
对地区法院的判决或决定的上诉必须提交给相关的上诉法院,但是必须先向作出判决的地区法院提出申请。上诉必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三个星期内提出。对上诉法院的判决的上诉必须在判决作出之日起四个星期内,向作出判决的上诉法院提出。
(三)判决的确定性
《法典》包含有关于最终判决的定案效力的明确规定,同时声明:判决裁决的标的物不得重新审理。定案效力表现在两个不同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庭必须依自己的动议,驳回一个关于早先判决已裁决的标的物的诉讼,定案效力也延伸到判决所授予的或使之无效的救济理由,或者用于辩驳所请求的救济的替代性理由,这些救济不同于那些由当事人实际提出并由法庭在作出判决时审理的救济。然而,这种延伸的定案效力不涉及补偿的诉讼请求。定案效力的第二个方面是对以后相关判决的影响,这意味着在以后的诉讼请求不同的相关诉讼中,法庭必须把它的结论建立在先前判决的内容的基础上。例如,一个早先的判决宣布某一合同有效并对当事人有约束力,法庭在随后有关支付合同项下的价款的诉讼中作出的判决应以该早先判决为基础。然而,应注意的是,具有这种效力的只是上述判决指令,而不是判决指令所基于的对事实的认定。
十、判决的履行和强制执行
(一)国内法的规定
判决的履行和强制执行规定在《判决执行法》中,强制履行判决的申请向被告居住地所在县的有关执行当局提出,必须附上作为该申请基础的判决。有关金钱索赔的判决仍然受到上诉程序约束的、或者已经提出上诉的,可以作为终局判决来执行,除非被告为他将来依判决履行义务提出保证。有关恢复个人财产的非终局性判决也可以被执行,但申请者应为返还相关财产(包括由其产生的收益)提供担保。
1.法律补救方法
可利用的法律补救方法有扣押财产、没收财产以及其他种类的强制执行。
(1)扣押
在执行金钱索赔时扣押财产是一种普通的法律补救方法。对扣押财产的申请应向被告居住地或其资产所在地的县的执行当局提出。扣押航空器或船舶——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向有关航空器或船舶预期到达的地方的县的有关执行当局提出。对于船舶扣押,还可以向船舶登记地的有关执行当局提出。财产扣押请求或其他权利请求还可以向有关债务人或债权人居住地的执行当局提出。扣押工资或其他可扣押权益可以向雇主或偿付某项权益的人的居住地有关执行当局提出。根据财产扣押申请,有关执行当局对被告的可扣押资产进行调查。
没有被法律规定排除在外的债务人的所有资产都可以被扣押。《判决执行法》列出了一个名单,名单上某些种类的个人财产免受扣押,并且规定了一个应为债务人保留的最低金额。应注意的是,无论如何一项已做为担保抵押的资产可以被扣押以偿还债务,而不必受到上述免除扣押规定的约束。
扣押财产或者是从有关执行当局保管的争议财产中获得或者是以图例标明某项财产已受扣押令支配。目前薪水和各种社会保险补助金都可以被扣押,只要其超过债务人用以供养他和他的家庭以及履行其他扶养义务的数额。有关执行当局或者指定一代理机关管理所扣押的社会保险补助金。扣押的时间不得超过任何一日历年的六个月,或者当扣押期限跨越一个年份时不得超过连续的六个月时间。
(2)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申请必须向被告居住地或没收能够得到执行的地方的县的执行当局提出。没收财产的执行或者是通过执行当局任职人员的协助进行的,或者是发布命令要求被告自觉上交被没收的财产。这种命令要取得申请者的同意,如有违反可以处以罚款。
(3)其他种类的履行
除了扣押和没收财产方式以外,强制执行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由执行当局发布命令要求被告履行义务,或者张贴禁令或其他指令,或者执行当局进行直接协助。在申请者的请求下,如果执行当局考虑后也觉得合适,它可以允许申请者自己按照它的指示采取必要的措施。执行当局发出的命令如没有被遵守,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金。
判决中对履行方式有规定的,如果执行当局觉得为使判决得到执行有必要适用另一种方式,则执行当局不受判决的约束。我们现在所述的各种强制执行的申请必须向被告居住地或有关财产所在地的执行当局提出,或者向在其他方面有利于强制执行的地方的执行当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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