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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坍塌和平衡:关于经济和法律现象的思索

  研究社会行为代价,一不留神想到了香港,由“价格坍塌与平衡”说,产生上述感思。这个例证,有利于我们理解何为“代价坍塌”,有助于提高对“代价平衡”维护的关注程度。本人甚至猜想,日本经济的萎靡,与东亚地区工商业行为出现了代价坍塌有关,中国经济的崛起,不可能不改变以往竞争关系和格局,不可能不对与中国产生有密切交往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工商业行为的代价产生影响。这种影响,本人猜测,主要可能是出现了价格竞争和竞争伙伴原有的价格平衡状态的损坏。这本是经济国际化的必然后果,不能归责于新兴的竞争对手。要恢复价格平衡,需要更多的、更自由的交往行为。东亚自由经济圈或许可能是克服价格坍塌,整合代价的合理安排。
  作为一名法律人,当然更关心社会行为法律代价问题。谁让合意法学将法律视为一种社会行为的定价工具呢?法律是规定社会行为价格的东西。虽然法律的“价格”形式,比普通经济交易中的货币、实物、劳务价格种类存在差异,如法律代价除财产责任外,包括人身自由惩罚等形式,但它仍然是一种代价,是可计算和和可以通过行为模型兑换的。在社会生活中,在社会的竞争关系下,通过社会性生物,主要是人的活动,产生出社会行为互换的自然竞争价格,这种价格广泛存在于社会,体现出自然生成的价格平衡,这种集体生活行为定价,可能体现出一些集体因生活爱好产生的定价习惯。如果一个社会的制度建构过程,存在社会合意机制,这种自然社会的定价,将可能在社会规范的层面,得以体现。告别政治价值学说和实证法律规范学说的合意法学,这门超阶级学说,对自由意志间合意机制的理解,集中在对社会代价机制的高度关注。合意即是定价合意。
  不管阿张、阿李同不同意法律代价说,法律都时刻通过社会主体在法庭、调解谈判等等活动方式,实现代价交割。法律这个自古以来的天平,几千年来,法律人面前的这具神圣器物,在除却正义图腾的意味后,终于有了合意法学,来表述古人通过自然神启、力图表达、然而沉默了千年的自然含意,开始在代价说的打磨下,熠熠生辉。天平旁的正义女神雅斯托莉雅,在得知合意法学的价格解说后,定会赠与合意法学思考者x个飞吻。
  法律是规定社会行为代价或价格的东西,法律在代价设定的基础上,操控和调节社会行为。这是需求定律的一种延伸。与此同时,一个特定社会中法律代价的平衡,是该社会社会交往模式得以维系的条件,它必然尽可能地防止社会行为的“价格坍塌”,要对“价格平衡”实施必要的关注。在一个转型社会,尤其是“定价随意”的人治方式,转向“合意代价”的法治社会进程中,代价转换和转换效率,将会影响是否会发生大面积的“法律代价坍塌”。对代价替代行为的迟缓,必然在社会生活中出现不同的社会行为代价。社会的分裂,难免会在代价分裂的情形下,于无声处显现其“突发、无常”的一面。社会崩溃是社会代价体系崩溃造成的,这就如同经济危机是价格崩溃引起的一样。
  开放性不足市场会因自然竞价出现,产生“价格坍塌”。但是法律生活领域,这种自然合意虽然明显存在,但法律定价是一种制度规范性定价,因此关注的焦点,在于制度本身的定价方式方面。法律定价中的“价格坍塌”,主要是防止社会交易中高危害行为引发“价格坍塌”。高危害行为,是对危害社会公平交易原则的社会行为的概称。这类行为,表现为“非合意社会行为”。为何将非合意社会行为界定为法律代价整合的重点?这是因为,非合意行为增加出社会活动主体不良的心理感受,同时是对社会交易中共同获利模式的破坏。而合意性的社会行为,增加出交易利益,从经济学上合意行为构成交易利益优化绩效,是社会个体或整体利益得以有效保障的交往模式。合意理论,在社会正义理解的角度,帮助世俗社会存在的个体,促进对社会正义标准的掌握。合意即正义。这将许多弯弯绕的“形而上正义”、虚构的“话语正义”、凡人无以把握的“政治正义”,还给了上述正义学说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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