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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人

  
  [26] 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其行政法的发展时期并不一致,因此,采用德国学者的分期方法的原因在于它的完整性所具有的学理上的意义,或者说是对于典型情况的一般概括。
  
  [27] 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2页。
  
  [28] 当然,这里的警察已不单单是治安、交通、税收,它实际上涵盖了一切的行政机关,迈耶指出,警察国家中的法,是一个概括的名词,使得所有的管理都成为可能。参见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29] 迈耶著《德国行政法》,刘飞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3页。
  
  [30] 同上第55页。
  
  [31] 同上第49页。
  
  [32] 韦德著,楚建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7页。
  
  [33]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68页。
  
  [34] 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页。
  
  [35] 韦德著,楚建译《行政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页。
  
  [36]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48页。
  
  [37] 奥里乌著,龚觅等译《行政法与公法精要》(上),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102页。
  
  [38]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39] 这里警察的含义不同于警察国家时期警察的含义,警察国家时期警察行为不仅是一种维持社会公安秩序的治安警察,还几乎涵盖了所有的行政领域,进入自由法治国家后,警察又退化成为只是单纯的治安警察。
  
  [40] 拉德布鲁赫著《法律中的人》,转引自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1] 参见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42] 参见王和雄著《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9页。
  
  [43] 翁岳生主编《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44] 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45] 里佩尔著《职业民法素描》,转引自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6]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211页。
  
  [47] 马尔库塞著,张峰、吕世平译《单向度的人》,重庆出版社,1988年版,第42—43页。
  
  [48] 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49] 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
  
  [50] 有关国家辅助性理论可参见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上),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193页。
  
  [51] 参见南博方著,杨建顺、周作彩译《日本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52] 从某种程度上讲,现代社会再次出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融合的趋势,原因在于国家政治性的减弱和公共性的兴起,私人领域于公共领域的界限变得模糊。相关论述参见石佑启著《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法学范式的转变》,载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3] 相关论述参见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著,周叶谦译《制度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4] 卓泽渊著《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4页。
  
  [55] 参见谢鸿飞:《现代民法中的人——观念与实践》,载中评网。
  
  [56]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上),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57,59页。
  
  [57] 杨建顺著《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页。
  
  [58] 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88页。
  
  [59] 参见耶林著,胡宝音译《为权利而斗争》,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先生主编之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第12、29、30、3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60] 虽然耶林的主张更多是针对私法上的人来讲的,但是同时他也说,“此斗争的利益绝不仅限于私法和个人生活,不仅如此它还将远远超越这些领域存在。……如果个人的法感情在私法关系上无精打采、胆小怕事、麻木不仁,……那么当这种奴性的萎缩的麻木的法感情,遇到不是个人而是有关全民族的权利侵害时,诸如针对政治自由的谋杀计划,宪法毁弃或颠覆,对敌攻击等问题,谁又会相信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动。”可见,在耶林的眼中,公法上包括行政法上的为权利而斗争更是私法上的斗争的升华,是对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参见耶林著,胡宝音译《为权利而斗争》,载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先生主编之现代世界法学名著集》第3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香港)有限公司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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