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审维持精神损害一万元。
宣判后,皖南关节幼儿园主要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判赔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称:习一灵在一审中提供的伤残鉴定结论及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轻度肘内翻畸形的皖南市医院门诊病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的行为给习一灵造成严重后果,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赔偿习一灵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本案经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皖南关节幼儿园因疏于履行监管、保护职责,致被上诉人习一灵在校期间受伤,应对此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该鉴定结论系由上诉人自己委托所作出,上诉人现无充分证据足以反驳,故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不予准许。皖南市医院的门诊病历记载了习一灵在该院的就诊过程,真实客观,应予认定。同时强调,鉴于习一灵的损伤程度,原审法院判决给付其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乎情理,于法有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2002年10月8日,二审法院遂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诉讼费963元,由上诉人皖南关节幼儿园负担。
四、幼儿在学校意外伤害责任法律分析。
本案适用《
民法通则》、《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无疑是正确的,除此之外,与本案最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当属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监管、保护责任是幼儿园、学校作为承担社会公共教育职能的公益法人,基于《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上的义务与职责,如果学校未履行其职责,造成学生伤害,人民法院将分清学校是否有过错,责任大小,权衡后依法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