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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侧幼儿校园内受伤案件浅析之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精神损害费索赔数额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费及其赔偿标准,但不影响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索赔。实践中,索赔几千、几万、几十万、上百万都有。如此一来,则影响案件的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标准,各国各地不完全一样,但一般都以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的大小作为划分标准之一。如果争议标的额正好在某一点附近比如20、40、50万元或800、1000、3000万元,则受理的一审法院明显不同;不同的省份、不同的城市对标的额的标准要求也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标的金额,北京、上海、广东一般不低于1亿元,甘肃、贵州、新疆、内蒙、青海、宁夏、云南、西藏不低于1000万元,其它省份一般不低于3000或5000万元并规定低于上述标准。。。。。。根据此《通知》各高级人民法院又先后出台了具体规定: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规定》:争议标的额在20或40(经济与房地产)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000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归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争议标的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归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起诉是请求争议的数额,医疗费等需要提供票据依据,伤残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要求提出法律依据或可比照执行的依据,而精神损害费则无标准,可随意索求,受害人或者已把精神损害折算成金钱,若再把其当作非财产因素不予考虑也不现实。因而,人身损害的案件管辖权有上移趋势,这中间也难免存在受害人或亲属规避管辖等级的现象。
  最后,精神损害费判赔时,诉讼费的负担人民法院不好认定。精神损害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也无赔偿标准,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索赔带来困难,也给审判员人员判决认定带来困难。实践中,审判人员综合加害人、受害人双方经济状况,及加害人故意或过失程度,受害人痛苦程度等情况,本着社会正义感和道德良心,可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费。因此,实际认定的数字与受害人或亲属索赔的数字往往有较大的差距。问题是这笔精神损害费差距诉讼费用该由谁负担?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根据双方当事人责任大小,由双方当事人按比例分担。法院判决认定的精神损害数字,由加害人承担,无可非议。法院没有认定的精神损害费部分,若还让加害人承担,则更可能助长索赔精神损害费的随意性;若让受害人或亲属承担,则与“按责任大小分担原则”相悖;若双方皆不承担,考虑到精神损害费立案时已折算成金钱并已成争议数字,又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相抵触。实践中,常由审判人员来酌情认定。笔者意见,应尽早立法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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