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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的概念、分层及其意义

  而所谓司法层面的刑事责任,则更多地关注刑事责任的评价、确定和实现这样一些直接对犯罪嫌疑人产生司法拘束力的问题。在司法上而言,刑事责任,是主观对客观的评价,它不单单是行为人对其客观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行为人现实地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在司法层面而言,刑事责任是司法机关对行为人及其行为进行具体评价而得出的结论,而不是其他任何人依照法律的标准作出的一般预测,更不是立法上抽象的一般性的预设。所以,刑事责任的产生应当是在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刑事判决生效之时产生,而不是产生于行为实施之时。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就必然随之而产生一定的责任,但是这里的责任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责任,而作为法律责任的刑事责任,是权威机关依照有效刑事法律代表国家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现代责任观念要求刑事责任首先是一种行为责任,任何人不因其行为以外的任何因素而涉足刑事法领域。但是,如果据此就简单地得出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就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那么,这又是不妥当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具有多么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否需要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这些因素才真正决定了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而所有这些因素都是作为个体的犯罪人自己无法决定的。从实质(责任观念)上来看,刑事责任并不是犯罪本身所必然产生的,而是国家基于一定理由并且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刑事法律强加于犯罪人的。或许这样的观点过于偏激,甚至会被人为地发挥,从而导致刑事法治观念的虚无,但是这非笔者本意:刑事法治的建构,必须以民众对于刑事法律的内心确认为基础,但是这样的内心确认并不影响责任与行为之间的实质关系,之所以能够确立公民对法律的忠诚,是因为平等正义的刑法使得每一个公民都切实地体会到刑法从其本质而言,是每一个公民自己的法。所以,行为与责任之间的联系,必须同其所处的时代相适应,它更多地是一种社会规律的体现,是民众集体意志的体现,而不是行为与责任本身内在地、天然地存在着这样的客观联系。所以,笔者坚持认为刑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对需要进行处罚的行为的一种法律后果,是以行为为基础的,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前提;而法律的评价或者说规定才是刑事责任的决定性条件,是其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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