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区域组织的投资规则
全球经济区域化形成了三大区域经济体,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亚太经合组织(APEC),区域一体化的进程中,投资也被纳入了统一规范。这些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专门就某些特定问题规定的条约和一般协议条约。前者如OECD通过的资本自由流动守则及APEC非约束性投资原则,后者如欧共体条约,北美自由贸易联盟条约,将投资作为经济一体化中的一部分。具体规定是:
1.欧盟法律框架下处理FDI的法律文件中,影响最深远的是《建立欧洲共同体公约》,它将消除对设立(企业)设立权(right of establishment)和资本移动的限制作为建立共同市场的手段之一。条约52条至58条规定要逐步取消具有一个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另一个成员国领域内的设立企业的自由限制。第67条至73条要求逐步取消对资本自由移动的限制。这是条约有别于其他外国直接投资领域里所有区域性投资法律文件的地方。
2.《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目标包括增加投资机会和促进协定地区的公平竞争。十一章对FDI规则做了专门规定,包括内容与BIT相仿。协定的重要性在于他把投资自由化向前推进了一步。引进环境标准,规定在涉及共同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合并仲裁程序是协定的创新之处。
3.亚太经合组织的《非约束性投资原则》,原则对有关投资的大多数问题都做了规定,但原则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定多以原则附加例外形式出现,而且行文比较含糊,留下了许多具体问题没有解决。
我们看到这些规则主要集中于与外资市场准入和待遇标准相关的投资问题。其中一些开始触及广泛的,深层次的投资自由化问题。而且这些多边投资规则的形成和各个区域的特定经济状况是相关的。
(三).OECD的MAI谈判
95年开始OECD进行的MAI谈判,虽然最终没有达成协议,但其仍是目前唯一的一套综合,统一,高水平的,同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投资协议草案。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前言;(2)范围和适用,定义,适用的地理范围,海外属地的适用;(3)投资者和投资的待遇;(4)投资保护,征收的补偿;(5)争端解决;(6)例外和保障,一般例外,寻求货币与汇率政策的交易;(7)金融服务;(8)税收;(9)特定国别例外的申诉;(10)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11)实施与运作;(12)最终规定。MAI的特点也非常显著:标准高,范围广,约束力强,开放性,实施全面的自由化,侧重于对投资的保护。
如此完善的一套规则,不能顺利签订,原因不外是:第一,MAI的制定者是OECD,其成员国主要是发达国家,而且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以这些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制定出来的规则,虽然可以在发达国家间促进相互投资,但不能广泛的适用于所有的国家。第二,MAI的内容倡导全面彻底的自由化,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入国的发展目标和所处的不同阶段。在当前这些国家经济体制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过度的开放和自由化对经济发展弊大于利。第三,MAI的投资定义广泛,包括了直接投资,间接投资等几乎所有的方式,而各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差异,无疑使短期资本的投机性威胁到许多国家的金融安全。在没有发展中国家的支持下,各国为了保证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对MAI有所考虑,法国的退出就不难看出这样的考虑。虽然MAI没有顺利达成协议,但是MAI终究是一次突破性的前进,为全球的投资规则整合起到了积极推进的作用,为以后制定多边投资规则提供了经验,准备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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