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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股票典当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

  二、股票典当的概念和性质
  根据我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从上述管理办法中可以看出,当户可以动产和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进行质押,而股票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上述办法虽然没有对股票典当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没有相反的规定进行禁止。
  由此,笔者认为,对股票典当可以作出这样的定义,即所谓股票典当指股民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股票的行为。
  在本质上,股票典当属于权利质押,但与一般权利质押又有所不同,比较如下:
  1、两者对质押物的转移占有形式不同。对于股票典当而言,出典人出典股票后,并不转移股票的实际占有状态,只是将股票典当的情况向证券登记公司进行典当登记;而一般权利质押则转移权利凭证的实际占有。
  2、典当期间和质押期间内,对所典当和质押的权利的处分程度不同。由于一般权利质押,发生质押权利的实际占有转移,因而出质人不能再对质押权利进行处分;而股票典当期间,出典人对其所有的股票还享有一定的自由炒作权。
  3、典当、质押期间届满后,出典、出质人如抛弃回赎、回质权,典权、质权人对典物、质物所享有的权利不同。对一般权利质押而言,质押到期后,如出质人抛弃回质权,则质权人得以对质押权利进行拍卖、变卖作价取得质押权利的交换价值,对交换价值不足以清偿质押债权的部分,质押权人对出质人仍享有债权请求权;对股票典当而言,典期届满后,出典人如抛弃回赎权,则视为绝卖,典权人则直接取得出典股票的所有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股票典当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与股票典当、质押有关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担保法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七十八条同时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对股票质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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