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陪审员资格及待遇,
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如下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3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
1999年10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
23条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权利义务、经费保障等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真正得到完善和加强。
三、我国刑事陪审制度的现状
(一)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不明确、产生程序不规范
实行陪审制是实行司法民主,在政治上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这是实行陪审制度的根本目的,因此不要求他们像审判人员那样,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水平来审理案件。
目前法院的做法主要是面向社会招聘,条件是根据法院组织法,即高中毕业以上,政治素质好的,热爱审判工作,责任心强的,身体适宜审判需要的,根据这样的条件,向社会发函,让社会各界推荐,然后由法院汇总报人大委员会,人大对陪审员的任命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就授权法院指定。何谓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身体适宜,那只有通过实践才能了解。
由于立法的不健全,陪审员产生、管理随意性过大,有的陪审员由选举产生,有的由法院聘请,既缺乏严格统一的产生程序,又缺乏规范化的管理,从而影响法院严肃执法的形象。
(二)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公正司法难保证
现行法律规定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但是现有的陪审员不具备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的能力。主要因为他们大多数不懂法律,更谈不上审判经验,评议案件发表意见时,或者同意法官的意见,或者谈些文不对题的话,无法达到运用法律裁判案件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和利益无时不在侵蚀着权力的行使,法官所面临的人情与关系,陪审员同样遇到,为防止滥用审判权枉法裁判或办“三案”,对法官已予以规范,对陪审员也应当予以严格规定,因为其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现在对陪审员的要求比较宽泛,如果陪审员违反了审判纪律,只能是不再聘请。对于陪审员的过错责任或一般违法责任根本无法进行追究。
在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的人不仅是法官,还包括陪审员。在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中,普遍为“二陪一审”,合议庭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曾经出现过在合议庭内部两个陪审员是一种意见,而法官是另一种意见,这样只能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判案,这不仅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影响了办案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