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根据
刑法第
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集团。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颁布实施的《关于
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一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构成规定了四个条件:①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②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③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④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又正式通过了
关于刑法第
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该立法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四个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刑法第
一百二十条规定的“恐怖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杀人、伤害、爆炸、绑架等暴力性的恐怖犯罪活动,与社会为敌,企图达到某种目的的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恐怖组织同属于犯罪组织的范畴,二者在犯罪组织形式、犯罪手段方法、犯罪的客观表现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其主要区别表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