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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方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普通犯罪集团有的也是以占有财物为目的,如抢劫、诈骗、盗窃、走私、贩毒等,但二者实现其犯罪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不同,前者主要表现为通过采取欺骗、腐蚀或暴力、威胁等手段来达到欺行霸市、垄断经营、强揽工程、逃避处罚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暴力是实现其犯罪目的的一种手段或者说是后盾。而后者采取的手段比较单一,一般会根据其所从事的犯罪活动选择较为单一、固定的犯罪手段。如盗窃集团、走私集团、抢劫集团等。
  二是有无公开的固定的势力范围,前者往往有较为固定的势力范围,其犯罪组织往往以某某公司、企业等名称出现,在一定区域内有较大的影响,能够控制某一行业或某一市场,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能公然与正常社会分庭抗礼。人民群众或某些职能部门亦知道该组织及成员的情况。如浙江宁波的张畏、辽宁沈阳的刘涌等黑社会性质组织。后者没有自己的势力范围,其活动通常是秘密进行的,人们常常觉察不到它的存在,其组织和成员情况只有在其犯罪行为暴露后才有可能被人们发现或掌握,如张君等抢劫、杀人集团。
  三是是否有“保护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个特征的规定,“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为其提供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中的第四条虽然没有把“保护伞”作为必要条件,但仍将其作为了一个选择条件,这就说明有无“保护伞”也是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犯罪集团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现其犯罪目的的过程中,要采取多种手段方法实施多种犯罪,要有自己固定的势力范围,必定要通过拉拢、腐蚀党政官员或参与政治寻找庇护和靠山,以掩饰其犯罪活动和行为的非法性。从目前所破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看,其组织、领导者大多挂有各种各样的头衔,如有的是人大代表,有的是政协委员等等。而普通犯罪集团一般不会也不需要寻求保护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种正在寻找“保护伞”的情况,能不能认定为已有“保护伞”,认识上存在分歧。笔者认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保护伞”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单位犯罪。前面谈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在表现形式往往也冠之某某公司、企业名称,而单位犯罪也是以单位名义所实施,那么只要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个特征,即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否则以单位名义实施什么犯罪就认定什么罪,且刑法对单位犯罪在分则条文中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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