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在法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 ——《法理学问题》随想

  诸多法律解释方法的存在本身大概也说明了成文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因为,法官可以对解释的方式作出选择,而不同的解释方法都有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波斯纳敏锐地发现了这一点,“更深的要点在于‘解释’是一个变色龙。当演奏家‘解释’一件音乐作品时,他是在表达原作者的、甚至是这部作品的含义还是在乐谱中表现他自己?”[14]这又使得法律更加地不确定。
  语言不确定性是波斯纳的有力武器,他用以说明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从纯粹 “科学”的立场来看,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果从交流意义上讲,就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和必要,这可以堪定我们对波斯纳的见解在多大程度上是赞同的。需要强调的是,尽管我们说语言有时是模糊的,但这里的“模糊”当然不是指不知所云的“一塌糊涂”,而是从“精确”与否的意义上说的,在番茄是蔬菜还是水果问题上可能有争议,但决不会有人认为番茄是水产品的一种或是某种会唧唧叫的鸟类。或许语言本身给我们制造了不少麻烦,但语言必然有其“相对确定”的含义,即每个词语都有一个核心的含义,而语词的边界却可能是含混的、富有弹性的,是可以变化、延展的。否则,人们之间的交流何以可能?我们又怎样读懂波斯纳睿智的见解?正如我们在说“白天”和“黑夜”时是否确知二者的界限一样,当我们使用“确定”一词时,是否指一种逻辑上完全自足的确定?日常语言中的白天与黑夜只具有模糊的界限,而“确定”也恐怕仅仅指“大概的确定”。 这种确定性,与人们使用法律概念时的历史条件是分不开的。
  
   四、在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之间:角度与方法
  对法律确定性的怀疑已非时髦,在哈耶克写作《自由秩序原理》的年代,“贬损法律在事实上所达到的确定性的程度,已经成了当下的时尚”,但他还是断定“现代夸大法律不确定性的趋势,乃是反法治运动的一个部分”,联想到二十世纪前半叶法律实证主义对法治理想的破坏导致的恶果,我们就更加确信这一判断。 但坚持认为法律的绝对确定性显然是不妥的,它首先无视“疑难案件”带给法官的麻烦。
    于是法律确定性的辩护者们必须作出有力的回应。就连站在自由主义立场之上的德沃金教授都不得不承认法律具有着一种不确定性。在回答“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时,他提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法律不可能由任何原则或规则体系阐释得淋漓尽致,每种这样的体系都有自己控制的具体行为的领域。“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15]但夸大法律的不确定性也是错误的,我们可以在波斯纳理论中汲取的,是看到法律不确定性的方面,而不是彻底否定法的确定性和自主性。
  走笔至此,笔者也许会被认为在很大程度上是确证了法的不确定性,如果把对一种态度的些许赞同也描述为完全支持的话,这样说是成立的。其实,本文试图发现争论本身的实质是什么,并看能否在两种极端的态度之间作出有根据的妥协。或许一个“问题”并不必然与一个解决之道相联,有些问题本身就是不可解决的,或许有些问题本身在争论时发生了错位,各方如堂吉柯德一样在向风车而不是向敌人开战。
  关于波斯纳的态度,必须作出一个说明,即虽然波斯纳对法的确定性论调表示了令人信服的怀疑,但这种怀疑并未走向极端,他相信“法律的结果可以通过分析的方法而成为确定的”[16] ,这种方法就是他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所提供的那种实用主义的、与法律训练或经验无关的方式。一般来讲,无论是法律实证主义者还是理想主义者,都坚持一种自由主义的立场,即保护公民的法律权利是首要的原则,而无论它是否在整体上有助于增进社会整体福利。实用主义则与此不同,它是一种对法律持怀疑态度的见解,因为他否认真实的、非策略性的法律权利,而是把法律权利视为一种增进效率的工具。实用主义虽然不一般地否认道德和法律权利,只是承认他们需要以符合一个更富裕、更幸福的社会目标为条件,但效率价值在法官的判决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德沃金眼里,这是 “不认真看待权利”的玩世不恭态度。的确,法官应该“认真对待权利”,从那种关心社会整体福利的幻觉中解脱出来,他应依照法律的要求作出判决,以保障法律对权利的一般性保护。复述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不是本文的目的,笔者对他的经济分析法引入法学亦不敢苟同,只是对他老人家还为捍卫法的自主性留有余地心存庆幸。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