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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批判与反思(之二)----人权主体扩张的危险

本文坚持一种“作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它与人们秉持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道德品行毫无冲突,也与自私自利的极端利己主义没有关系。这种个人主义观念可能是超越文化传统的,尤其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层面上,只要存在现代民族国家,就不可能在坚持其合法性时又排斥个人主义。对于中国而言,既然已经按照现代民族国家的形式组织起来,就应当建立在人权这一合法性基础之上。而且,人权观念维护个人价值,并不是对集体价值的否认,因为人权讲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而且,如果接受集体主义的前提是否定个人主义,那么这种集体主义肯定是反人道的。

参见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第16页。

或许,对于集体权利的诉求通常来源于集体的危机。民族危机是导致集体主义泛滥的原因,近代以来的中国局势即是如此。而美国的个人主义盛行与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密切。

夏勇:《善待权利:实现法治的前提》,载刘俊海、李忠主持:《中国当代宪政与人权热点》,昆仑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5页。

承认集体权利也是从承认集体的消极自由(民族独立、自决)的意义上说的。

关于自决权的规定都不是国际强行法。自决权概念本身有许多问题。美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前国际法院法官菲茨摩里斯(Fitmaurice)在他所著的《国际法的未来》一书中写到:“从法律上讲,合法自决权的概念是荒谬的,因为并没有合法存在的实体,如何能享有合法权利?”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路易斯·亨金教授写到:大多数国家都不接受在一个主权国家内行使民族自决权的概念,“例如,印度在它参加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时保留道,自决权只适用于在外国统治下的人民,而‘不适用于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或其人民或民族的一部分’” 。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宣称:“以种族、宗教、文化和语言为借口进行惨无人性的斗争,正在威胁着国与国之间的和睦关系。”他警告说,“如果每个种族、宗教或语言集团都要求建立国家,那么世界将会出现一种完全支离破碎的情景,全人类的和平安全与利益都将难以实现” 。(上述引语均见Louis Henkin, International Law cases and Materials, Third Edition,p.303—304,1993)英国剑桥大学教授迈尔可姆·肖也认为:“自决只限于公认的殖民地领土范围之内。任何想扩大这个范围的尝试都从未成功过,而且联合国总是极力反对旨在部分的或全面的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见Malcolm N Show,Iternational Law, Second Edition,p.161,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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