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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新论之五:人民监督的法律保障*

  第三,舆论监督是人民监督的最经常性的工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享有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监督权。为了保障人民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力,我国现行宪法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该条规定就为人民通过社会舆论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基于宪法关于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的规定,我国许多法律和法规中都规定了舆论监督的内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信访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形式, 也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信访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最具体和有效的方法。我国目前法律中虽然未对信访工作作出统一的规定,但是,各级国家政权机关都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接待人民群众信访工作的制度。以国家行政机关接待人民群众的信访工作而言,1995年10月28日第185号国务院令发布了《信访条例》,该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根
  据该条例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为了保证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出人民监督的作用,《信访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守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2、人民监督的对象
  我国现行宪法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该条规定构成了我国人民监督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法律基础。所以,维护宪法的权威,保证宪法关于人民监督的法律规定得以具体地实现是人民监督的重要课题。依据宪法的规定,只要属于人民监督的对象就应该无条件地接受各种形式的人民监督。关于人民监督的对象,我国现行宪法序言规定得比较清楚。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根据宪法序言的上述规定,在我国,人民监督的对象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国家政权机关分为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等国家政权机构。上述国家政权机关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活动,并且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首先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我国现行宪法对此作了明文的法律规定。宪法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方式主要是通过监督构成人民代表大会重要要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过程以及对人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活动进行监督等方式来实现的。此外,人民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方式还包括由人民代表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监督职权以及上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下级国家权力机关等间接的法律监督形式。
  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既可以通过直接监督的方式来进行,也可以通过间接监督的方式来实现。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的直接监督形式主要是对这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公民依法有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对此予以明确的肯定。为了保证公民的 上述权利不受非法侵犯,宪法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人民来信和人民来访是人民行使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最重要和最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人民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包括了通过人民代表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实行的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对上述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人民代表对上述国家机关有权提出询问、质询,进行调查、视察,听取汇报,参与日常重要问题的处理等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主要表现在依法监督上述各个国家机关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情况以及监督上述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
  第三,中央军事委员会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监督来实现的。我国现行宪法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94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这里的负责在法律上的意义已经包含了接受监督的意思。
  (2)各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
  在我国,任何组织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之上的特权,任何组织都必须接受人民的法律监督。
  首先,政党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一切进步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依靠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群众的浴血奋斗,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腐朽统治而取得的。现行宪法对此作了充分的肯定。宪法序言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它通过将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以及通过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来实现党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政治领导。党不能代政,也不能不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5条也规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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