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中国民法的现代化

  在方法论上超越概念法学,要求我们以博大的胸怀和勇敢的自我超越精神开发、挖掘、提炼、创造适合民法学研究需要的方法,引进和吸收国外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移植和借用其它学科的方法。具体可包括:(一)最普通的哲学方法,如归纳和演绎、分析和综合、逻辑和历史的统一、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二)一般科学方法,如系统方法、结构功能方法、比较方法以及各种逻辑推理方法等。(三)各门具体学科的方法,如法理学的价值分析方法、语义分析方法等,法社会学的结构主义、功能主义、现象学、系统论等方法论,角色分析、制度分析等基本方法以及统计方法、文献方法、社会调查等具体方法。德国民法在实体制度方面甚多创见,均系得益于其方法论的成就。“制度可以修正、变更甚至废弃,但方法将永远存在。” 研究方法的多元才能带来法学学派的形成,因为不同的法学学派往往各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偏好。同时,也只有多个法学学派和研究视角的多方位才能带来法学的繁荣并保证法学认识的科学性,也只有繁荣的科学的民法学才能保障科学化、现代化的中国民法。
 
  五、中国民法的活法化
 
  中国民法的现代化不仅要求民法的法典化与科学化,而且要求民法的活法化,也就是要求民法由死的纸上的法变为活的行动中的法。
  本世纪六十年代,比较法大师达维德曾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为埃塞俄比亚制定了一部非常现代化的民法典,但因不符合埃塞俄比亚的实际而根本无法实施,被人讥笑为“比较法学家的乐章,非洲人的恶梦”,可见民法的活法化比制定一部民法典来得更为关键、更为重要。诚如马汉宝先生所言,“具备西方化的现代法典,并不一定表示西方所谓的‘法治’已经实现。犹如有一部成文宪法,未必即有实际的宪政。如何能使国人于社会生活中,切实接受西化的现代法制,兹事体大。”“变‘法’易,变‘法之观念’难。为求变‘法’有效,则又不能不求变‘法之观念’。” 如果我们制定出了一部现代化的在价值理性上以人为关怀的中国民法典,而我们的国民在心理上、情感上和观念上并不予接受并作为保护自我利益的工具,如果我们的国民并不信赖民法、珍视民法并充分利用民法,那么我们就不能不承认这是一种悲哀──是学者的、是国民的更是国家的悲哀!
  刑法的实施自有公安、检察机关的保障,民法的适用则须仰赖国民的援引。颁行后的民法作为一种存在,其对于国民与其说是“六经注我”者,不如说是国民成了“我注六经”者。俄国法学家雷昂·彼德拉日茨基别具一格地提出过“直觉法律说”,认为个人的法律意识和人类的内在经验在解释法律和社会现象的时候具有很大的作用。 现代化依然应说最终是“人的现代化”,民法的现代化固然需要一部现代化的民法典,但更需要的则是拥有现代观念、现代意识的国民。民法的活法化即是民法规范成为国人民事活动中实际遵循的行为规则,充分的活法化即是民法文化的形成,为求民法的活法化则国民的“民法社会化”,这一过程就是国民认知民法、评价民法、形成相应的民法情感并形成相应的行为模式的过程。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