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其他优点
正因为并购方式有“快”的特点,有的跨国公司利用并购方式作为资金外逃以躲避政治风险的手段。当法国密特朗政府提出要将国内部分企业收购国有时,许多法国大企业采取并购方式,把企业的经营重心移往国外。例如一家规模庞大的法国化学业跨国公司(Rnane-Paulene)在被法国政府列为第一批国有化的目标后,就迅速在美国收购了美国美孚(Mobil)石油公司的农业化学部门。
2.跨国并购方式的缺点
并购方式也具有一些内在的缺点,这正是为什么跨国公司也使用创建方式来替代并购方式的原因。
(1)价值评估的困难
在并购过程中所碰到的最复杂的问题是对于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其复杂程度远甚于在创建前对所需资本的估算。其主要原因有3个:
一是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会计准则。有些目标企业为了逃税漏税而伪造财务报表,有时财务报表存在各种错误和遗漏,有的目标企业不愿透露某些关键性的商业机密,对很多问题加以隐匿。这些因素大大增加了并购时价值评估的困难。
二是国外市场信息较难收集,可靠性也较差。因此,对并购后该企业在当地销售的潜力和远期利润的估计也困难较大。
三是目标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问题。一家在经营中的企业的资产往往还包括商誉等无形资产,它赋予企业以高于它的物质资产的价值。然而这些无形资产的价值却不象物质资产的价值那样可以较容易地用数字来表示。这个问题在创建方式中是不会碰到的。
(2)企业规模和选址上的问题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创建方式选择适当的地点并按照自己所希望的规模筹建新的企业。但是采用并购方式往往难以找到一个规模和定位完全符合自己意愿的目标企业,尤其是在企业市场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这个问题尤其突出。
还有,创建新的企业使母公司能按长远发展规模来妥善安排工厂布局,对资本投入的初始量和后来的资本支出具有完全的控制。更为重要的是母公司能够设置为它们所熟悉的生产工序和生产设备。
最后,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从事不止一类产品的生产活动。创建方式可以避免母公司卷入到它本不打算卷入的业务中去。创建方式所具有的这些优点正是并购方式所不具备的,因此,从企业的组织控制的角度看,创建方式的风险较并购方式为小
(3)原有的契约或传统关系的束缚
现有企业往往同它的客户、供给者和职工具有某些已有的契约关系或传统的关系。例如,现有企业可能同某些老客户具有长期的特殊关系。该企业被并购后,如果结束这些关系可能在公共关系上代价很大,然而继续维持这些关系可能被其他客户认为是差别待遇。与供给者之间的关系也可能碰到类似的情况。
并购也可能导致人力资源管理上的麻烦。现有企业被并购后,由于企业的整顿往往会产生大量的剩余人员,对这些人员的安置和报酬,或者在企业的经济效益上或者在道义上和法律上碰到麻烦。
(4)并购后的整合工作难度大。并购的成功不仅仅是一种财务活动,更取决于并购后对公司的整合工作的有效性程度。而这种整合工作的难度是相当大的。首先是双方管理体制不可能完全匹配,差异越大,整合工作就越难;其次从人事问题的人力来看,当一家企业被并购后,该企业的员工必然会对前景产生一种“不确定感”,在一定时期内也会有种无所适从的感觉甚至抵触心理及行为;再次,在企业文化的融合方面,由于每个企业的经营性质与经营环境均有所不同,所形成的企业文化也必有差异;最后,并购者的“异国”身份会带来很大的整合难度,如国家传统、语言障碍、制度差异等,使整合工作面临巨大困难。
而采用创建方式,就基本上不存在整合问题。
(5)失败率较高。据统计,在1951年到1975年间180家美国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外国公司而建立的5914家国外子公司中有22.5%被母公司在1975年前清理或出售,还有13%被并入其他的子公司。在同期内这180家美国跨国公司通过创建而建立的6438家国外子公司中失败率为25.6%,比并购的失败率(35.5%)低得多。
有一系列原因造成了并购方式较高的失败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并购企业的原有管理制度不适合作为并购者的跨国公司的要求。如果原有管理制度良好,能适合跨国公司的要求,那么跨国公司固然可以坐享其成,毋需加以很大改变。若原有管理制度不适合跨国公司的需要,并购后必须对其进行改造时,问题就产生了。习惯于原有经营管理方式的管理人员和工人往往会对外来管理方式加以抵制。母公司在被并购企业内对新信息的控制系统的推行常常会成为一个困难而又缓慢的过程。
此外,企业虽然可通过收购方式来取得市场的份额和产品技术,但如对被并购企业的产品种类过于缺乏经验,可能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这也会导致并购失败率的增加。
3.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的数量实证比较
统计分析表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市场经济发达程度、并购当事国市场社会结构的相似性程度、国家投资政策和法律的限制程度等,对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的数量对比具有相关性。
(1)国内市场发达程度与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数量对比的相关性
统计表明,国内市场的发达程度与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数量对比具有显著的相关性。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如美国、英国等,是跨国并购最活跃的市场。而在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上,跨国创建显然还是最主要的跨国直接投资方式,跨国并购在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虽有上升趋势,但仍具次要地位。
(2)经济全球化进程与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数量对比的相关性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跨国并购的交易数和交易额也呈现迅猛发展的势头。跨国并购方式在跨国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相反,跨国创建方式在跨国直接投资中所占的比例却不断降低。
从70年代后半期的抽样统计情况来看,在发达国家之间(除日本外)的跨国投资中,跨国并购方式开始超过创建方式。有关进入方式(即对外直接投资的两种方式)的研究结果表明:在180家美国跨国公司所具有的在工业化国家的3603家子公司中,通过并购现有企业而建立的占54.8%;调查还表明135家欧洲和英国跨国公司在工业化国家的3207家子公司中有53.1%是通过并购而建立起来的。据一项统计,61家日本跨国公司在工业化国家的46家子公司中的8家是通过并购建立的,占总数的17.4%。
到了80年代的后半期,从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跨国并购与跨国创建相比,无论是从并购的企业数量还是并购的交易总额,都已超过创建方式而占跨国投资的主导地位。
(3)外资政策、法律制度与跨国并购和跨国创建数量对比的相关性
统计表明,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等跨国并购大户,都是投资自由化程度高,并购法律、法规非常健全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投资自由化以不得造成市场份额过度集中形成垄断为前提。如美国专门制定了反托拉斯法、并购指导准则,并购审查制度,并由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英国专门制定了《公平交易法》,由公平交易办公室和垄断与并购委员会负责法律的实施,保护有效竞争,促进有利公共利益的并购活动。德国专门制定《反对限制竞争法》和并购审查制度,并由联邦卡特尔办公室负责该法的实施。由于这些国家有自由化的市场经济,有序的竞争规则,明确的法律规定,透明的审查制度,使跨国公司较易于在跨国创建和跨国并购之间作出自由的选择。在跨国并购进入东道国障碍减少的情况下,跨国并购的有利因素更容易在当前世界竞争形势下被跨国公司所接受。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对外资进入的某些限制以及法律上对外资控制本地公司程度的限制,使得跨国公司在进行直接投资时,无法在跨国创建和跨国并购之间作出自由选择。然而,一些在外资政策和法律制度上放松管制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并购发展的势头就非常猛烈。马来西亚是这些发展中国家的典型。马来西亚自实行投资自由化政策,放宽政府管制的同时,又在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制定了非常详尽的并购法律,这些措施导致马来西亚的并购活动异常活跃。1996年,马来西亚在世界并购排行榜上名列第九位,并购交易数260起,交易总额95亿美元。在亚洲1996年50起最大并购案中,马来西亚独家占了15起,其中跨国并购案6件,交易总额18.1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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