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拉图当年提出了“哲学王”(知识之王)之治,是作为法治的对立面提出来的;鉴于人的理性的局限性,也鉴于古代社会的知识和信息缺乏,就总体而言,这一主张被人们正确地否弃了。但是如果我们不是强调这个隐喻中的“人治”维度,而是重视这一分析中隐含的那个知识维度,我们就可以看到,柏拉图其实深刻地因此也正确地指出了任何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知识。法治或法律规则可以节省对信息的需求,特别是当无法获得这些必要信息时。但我们不能因此走极端,在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已经有可能获得至少是某些知识和信息的时候,还是一味拒绝接受它们。知识和信息并不必定是同法治不兼容的。事实上,在波斯纳的这部著作中,我们也已经看到新的知识和信息会而且也应当重新塑造法律规则,甚至重构某些法律领域。
而波斯纳之所以被杰克逊法官任命为微软案件的调解人,最主要的因素就是波斯纳对反垄断问题的专门知识,包括对“新经济”反垄断问题的专门知识,其中当然有法律的或司法的知识,但更多的却是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知识。此外,也正是这种知识在今天美国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尽管不是至高无上的——地位,才使得波斯纳以及美国法律界和法学界并不感到这一任命和接受这一任命很“委屈”、很“掉价”、很奇怪,尽管令人吃惊,尽管史无前例。在这种任命和接受任命的背后,其实体现了另一种社会尊重,另一种社会地位,另一种知识/权力的关系。[14]这也再一次证明了现代社会科学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这种力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美国司法体制中各级法院和法官之间的关系。
人们常说,人越没本事,就越爱摆架子,也越看重职位。其实对于一个制度来说可能也是如此。当一个制度完全不依赖或不能依赖知识运作时,它的结构就必定是高度授权性的,它的灵活性就越小,就会强调行政性。这一点也许有助于我们理解当代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另一个维度,不能只注意或过分看重体制的调整,还需要借助知识的影响力。
四.
甚至,波斯纳的这部著作还提出了其他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知识社会学的问题。不用仔细看,我们在本书中就看到了一个十分矛盾的现象。一方面,波斯纳几乎是断然拒绝了1890年以来的反托拉斯法的主流司法传统和法学传统,他完全以经济学为基础重建了一整套反托拉斯法的理论。在本书第一版序言中他就公开提出了两个“根本的改变”。[15]就此而言,他是创新的,是开拓的,是能动主义的。但是另一方面,第2版与第1版就理论上而言,并没有很多推进(这就是这本书为什么25年之后才发行第2版的最主要原因)。除了篇目调整之外,仅仅增加了一章讨论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其他章节的资料有所更新,这一版并没有什么变化。如果就此而言,波斯纳至少在学术思路上又似乎没有“与时俱进”。我们在这里既看到一个勇于创新的波斯纳,也看到一个保守固执的波斯纳。
而且,想一想上一节提到的波斯纳说的话:如今在反垄断法上已经基本上没有其他的观点了。这就意味着,波斯纳的学术努力虽未意图但却完成了一种学术观点的“垄断”。这种状况对于已经太习惯于强调“兼容并包”或“宽容”之口号的中国学者来说,这同样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其实,这也许都不是问题,如果有问题那么一定是我们往往容易把“创新”、“保守”、“兼容并包”等词意识形态化了,即认定这些词或在经验上符合这些词的人类活动本身就一定是好的或坏的。也因此,我们就很容易把这些词“姿态化”了,同时也庸俗化了,忘记了知识的真正作用在于“改造世界”。事实上,在经验的层面上,我们完全可以用具有相反意味的中文语词来置换这些词,用“历史虚无主义”(“花样精”、“非常姿态”)来置换“创新”,用“始终如一”(“忠于自己”、“尊重传统”)来置换“保守”,以及用“没有立场”(“良莠不分”、“和稀泥”)来置换“兼容并包”。因此,如果仅仅关注这些词,我们面前就会有一个完全不同的波斯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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