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相同条文援引法定刑。在新
刑法中同一条文不同款之间,规定了大量援引法定刑,其语言特征是“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款规定的是否独立罪名呢?我们认为应当视为独立罪名。但该罪行为与被援引的犯罪行为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依附性,主要有以下情形:(1 )行为虽然不同但犯罪性质相同或者行为虽然相同但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例如新
刑法第
128条规定:“(第1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 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的是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备的枪支罪和非法出租、出借依法配置的枪支罪。上述三罪行为不同但对象都是枪支,因而规定为援引法定刑,是各自独立的罪名。后者例如新
刑法第
125 条规定:“(第1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 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2款)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该条第1 款规定的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2 款规定的是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上述两罪行为存在相同之处但对象却不相同,因而规定为援引法定刑,是各自独立的罪名。(2 )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例如新
刑法第
286条规定:“(第1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第2款)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款)故意制作、 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该条三款规定的都是计算机犯罪, 由于属于同一性质的犯罪,因而分三款规定在同一条中,并对后二款之罪采用援引法定刑。无疑三款规定的是三个独立的罪名。(3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例如新
刑法第
279条规定:“(第1款)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款)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第1款是普通法, 规定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第2款是特别法, 规定了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罪。我们认为,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虽然规定了援引法定刑,但仍应视为一个独立罪名。(4)补充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第1款规定了一种基本的或者主要的犯罪行为,第2款规定的是一种补充的犯罪行为,并采用援引法定刑。例如新
刑法第
248条第1款规定了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 款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对第1 款规定之罪的补充,但在客观表现上不同于前罪,因而应当视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即指使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又如,新
刑法第
301 条规定:“(第1款)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第1 款规定的是聚众淫乱罪,该罪的构成以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为必要。第2 款则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规定了援引法定刑,我们认为是一个独立罪名,即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罪。该罪在构成要件上与前款之罪有所不同,视为独立罪名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