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属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就是属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这种合同,无论是依据
民法通则第
58条第5项的规定,还是依据生效未久的
合同法第
52条第5项的规定,都属于无效合同。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属于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规定的情形,这就表明特定当事人欲成为适格的合同主体,首先需要通过批准、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此时应依据
合同法第
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理,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之前,合同属于尚未发育成熟的合同,此时,合同的部分效力业已发生,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据合同业已生效的部分,请求该特定当事人去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待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合同才能完全生效。虽经该特定当事人努力,仍不能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就合同未能完全生效负缔约上过失责任;特定的当事人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前,业已订立了合同,对方当事人不知情的,也可以以该特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构成欺诈为由,依照
合同法第
54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并主张损害赔偿;如果特定的当事人在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前,业已订立合同,并与对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义务,此时,一方面为了保护善意的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应确认合同生效;另一方面,对于该特定当事人的违规经营,应由有关的行政主管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旅行社没有办理游客出国旅游的资格,却订立旅游合同并收取游费,安排游客出国旅游,即应依照前述原则处理:一方面确认合同为生效合同,以妥当保护游客利益;另一方面,由旅游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